洪清海
[ 2013/02/04 ] 年金改革面面觀系列7

年金改革面面觀系列7
【洪清海/本會顧問】
 
平均投保薪資之計算期間
 
目前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標準有二,其一是領取一次給付者採給付前三年之平均值,其二是領取年金者以最高60個月之平均值。計算期間之長短,影響平均值,乘上年資與替代率之後,對給付額高低有顯著影響,如再乘上餘命年數,則是一筆不小數額。
 
眾人皆知,如想未來領取較高年金,不外乎提高投保薪資和累積年資。但提高投保薪資,相對增加保費和健保負擔,因此投機之作法就是60個月最高值,其餘部份儘量壓低。此一情形,部份企業可能與勞工共謀,而職業工會則因有每年15%的調整空間,所以在退保前10年逐年上調即可。我認為,制度之設計,讓人民有投機空間,雖不宜以道德來評價,但有必要檢討。
 
問題在於,計算期間太短會誘導投機,但期間過長則年金數額與退休前薪資水準差距過大,所得替代水準被壓低,無法承擔期間物價波動的不利結果,從而降低年金的保障功能。
 
從勞保財務支出面而觀,根據粗估,如果將現行60個月計算均值改為180個月,年金給付約減少68%,影響年金費率約1.2%-1.6%。相對勞工而言,如以15000元平均年金額試算,每月減少1200元,一年14400元,22年餘命約損失32萬元。如果以120個月計算,年金給付約減少4%-5.4%,勞工每月減少年金額約750元。
 
從勞保財務收入面而觀,平均投保薪資之計算期間拉長至180個月,可取巧的空間被壓縮,想得到高均值平均投保薪資者必須提早調高投保薪資,其保費隨之增加,當然有助於勞保的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平均投保薪資之計算期間過長,對就業安定性低的勞動市場中的勞工而言,因受到轉職薪資的起落影響,平均投保薪資將會被壓低,受影響的程度最大,這群在職場顛沛流離的苦勞,必須面對退休後的貧窮年金生活,其情可憫。
 
拉長平均投保薪資之計算期間之決策,如果係基於財務面的考量,則其不利結果悉由勞工承擔,勞工自然有被多次剝皮之感,最好還是以費率處理。如果是基於投機行為的杜絕,則應從薪資查核解決以多報少,並降低職業工會每年調高15%的幅度,方為正途。
 
綜上,我認為適度拉長平均投保薪資之計算期間90120個月,以薪資成長率不高,相應於目前投保薪資等級的設計,應該已沒有太大投機空間,算是較合理的設計,也比較能說服勞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