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清海
[ 2013/12/27 ] 返景入深林-談家事勞動保護與國際公約

返景入深林-談家事勞動保護與國際公約
【洪清海/本會顧問】
 
 家事勞動者不再扮演僕人角色,也非家庭一份子,而僅為勞工如此而已。
     -Manuela Tomei國際勞工組織工作條件及就業計畫理事)
 
 
在所有勞動關係中,家事勞動者一向是最弱勢和邊緣化的群體,其角色被錯誤認知,其勞動價值被嚴重低估,其基本權益缺乏勞動和社會法規保護,其職場屬於陽光照不到的地方,因此經常受到不平等的對待,亟需國際社會正視。
 
國際勞工組織(ILO)根據117個國家的調查或普查發現,從事家事勞動的勞工估計約有5,300萬人,如加上被隱藏和未登記的黑數,實際上家事勞動者總數可能高達1億人。在發展中國家,家事勞動者至少佔有酬的工作就業機會4-12%,且其數量與日俱增。從事家事工作之勞工約83%為婦女或女童,其中多數為移民或弱勢團體。研究發現家事勞工通常沒有簽訂規定明確勞動契約,也沒有在政府部門登記,且排除適用勞工法令的範疇。研究顯示,超過30%的家事勞工完全不受國家法令的保護,包括週休、工時、最低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健康檢查等,其勞動條件常遭歧視,人權屢受侵害。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童工在各部門的人數呈現遞減,卻在家事勞動部門逆勢增加,從2008年至2012年,計成長9%。
 
為實現《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和《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實現公平全球化的社會正義宣言》的目標,國際勞工組織大會,於201161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100屆會議,通過《家事勞工公約》,賦予家事勞工享有和其他勞工同等權益。國際勞工局長Juan Somavia表示:「這是首次將ILO的基準體系移到非正式經濟中,可謂具有重大意義之突破。我們正在創造歷史。」
 
 本項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編號第189項公約( ILO Convention 189),於201395日正式生效。目前已有9個國家批准該公約,玻利維亞、義大利、模里西斯、尼加拉瓜、巴拉圭、菲律賓、南非、烏拉圭和德國。已經通過新的法律或法規,促進家事勞工的工作權和社會權的國家包括:委內瑞拉、巴林、菲律賓、泰國、西班牙、新加坡。其他如芬蘭、納米比亞、智利,以及美國等國也啟動立法改革行動。國際工聯(ITUC)、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和國際家事勞動網絡(International Domestic Workers NetworkIDWN)聯合推動12by12運動,呼籲各國政府加速批准該項公約,其效應將逐漸顯現,而成為一股國際社會的督促力量。
 
國際勞工組織(ILO)勞工條件與平等部主任托梅(Manuela Tomei)表示,上述情形意味著「家事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已經有效地扮演改變的催化劑。公約成了越來越多國家制定承認家事勞工尊嚴與價值的新政策起點。」「家事勞工公約的正式生效,送給全球超過5,000萬家事勞工一個強而有力的訊息。我希望這也同時給ILO會員國一個訊號,我們很快地將會看到越來越多國家承諾保障家政勞工的權益。」
 
新的國際勞動基準明訂家事工作者必須與其他工作者有擁相同的基本勞動權益,諸如最低工資、合理的工時、每週至少連續休息24小時、明確的勞動契約及條件,虐待、騷擾和暴力的有效保護,隱私權,有權保留他們自己的旅行和身份證件,爭議處理,以及其他有關尊嚴勞動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包括結社自由權和集體協商權等。謹將其重要內容整理如下:
一、「家事勞工」係指在一種雇傭關係範圍內從事家事工作的任何人,而「家事工作」則指在一個家庭或為一個家庭或為幾個家庭從事的工作。(第一條,定義)
 
二、本公約適用於所有家事勞工。已批准本公約的成員國,經與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會組織磋商,特別是經與(如果存在)代表家事勞工的組織和家事勞工雇主的組織磋商之後,可將下列人員全部或部分地排除在公約的適用範圍之外(第二條例外規定):
 1.已另外為其規定至少同等水準的保護的工人類別
 2.可能會產生實質性特殊問題的有限工人類別
 
三、各成員國須採取措施,確保有效地保護所有家事勞工的基本人權。包括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的權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和強制性勞動;有效地廢除童工勞動;和消除就業和職業歧視。(第三條,家事勞工的基本人權)
 
四、各成員國須為家事勞工確定與1973年最低年齡公約(138),和1999年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182)的規定相一致的最低年齡,並不得低於國家法律法規為一般工人規定的最低年齡。各成員國須採取措施,以確保由18歲以下和高於最低就業年齡的家事勞工所從事的家事工作不會剝奪或妨礙他們接受學校義務教育、進修或職業培訓。(第四條,家事童工之年齡限制與受教權)
 
五、各成員國須採取措施,確保家事勞工如同其他一般工人一樣,享有公平的就業待遇和家務勞動的工作條件,如果在雇主家居住,則享有尊重其隱私的生活條件。(第五條,平等與隱私權)
 
六、各成員國須採取措施以確保家事勞工能以適宜、可核實和易於理解的方式,並最好在凡可行時通過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起草的書面契約獲得有關其就業待遇和條件的資訊,特別是:雇主和工人的姓名和住址;將要從事工作的種類;報酬、計算方法和支付期限;正常工時;起始日及期限;有關終止就業的待遇和條件等。如果可行,可包括提供膳宿;考察期或試用期;遣返的條件等。(第六條,書面勞動契約)
 
七、移民家事勞工在跨出國界以開始從事相關契約所適用的家事工作之前,收到一份第 6 條中所提及的論及就業待遇和條件的書面工作或就業契約。
 
八、各成員國須採取措施,以確保家事勞工享有免遭所有形式的虐待、騷擾和暴力的有效保護。(第八條)
 
九、各成員國須採取措施以確保家事勞工:可就是否在雇主家居住自行與其雇主進行談判;在每日和每週休息或者休年假期間,並非一定要留在雇主家中或與雇主家庭成員待在一起;有權保留他們自己的旅行和身份證件。在採取以上措施時,須充分尊重家事勞工和雇主家庭成員的隱私權。(第九條)
 
十、各成員國須確保家事勞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加班補貼、每日和每週休息時間以及帶薪年休假不會低於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為一般工人規定的待遇。每7天時段內的周休時間須至少連續24小時。凡家事勞工不能隨意自由支配他們的時間並需在雇主家庭隨時聽候可能的工作安排的這一時間段應被認為是工作時間,具體程度應由國家法律和法規、集體協議或符合國家慣例的任何其他途徑來確定。 (第十條)
 
十一、各成員國須採取措施,確保家事勞工享有最低工資待遇,而且報酬的制定不存在基於性別的歧視。家事勞工的工資須以現金形式定期直接付給本人,而且不能少於每月一次。凡適宜時根據國家法律和實踐並徵得有關工人的同意,可通過銀行轉帳、銀行支票、郵政支票或匯款單的形式支付報酬。(第十一、十二條)
 
十二、各成員國須在適當考慮家事工作的具體特點的情況下採取適宜措施,確保家事勞工在職業安全與衛生方面,及包括生育保護在內的社會保障保護方面,享有不低於那些適用於一般工人的條件。(第十三、十四條)
 
十三、各成員國須採取措施,確保所有家事勞工或是由他們本人或是通過一名代表,按照不低於其他工人可普遍利用的條件,方便地利用法院、法庭或其他爭端解決程序。 (第十五條,爭議處理)
 
十四、各成員國須採取措施,確保由就業機構招聘或安置的家事勞工,包括移民家事勞工,得到有效保護以避免遭遇虐待性作法,包括規定雇主家庭與機構各自的法律責任。建立就業機構的註冊和資質標準,包括就任何相關的過去違規情況披露資訊;對就業機構進行定期檢查,以確保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並對違規情況規定嚴肅懲處;為家事勞工提供可資利用的控訴機制,以向當局報告虐待性作法;確保由就業機構收取的費用不從家事勞工的報酬中扣除。(第十七條,就業機構之監督)
 
十五、各成員國須經與具有代表性的雇主組織和工會組織進行磋商,通過法律、法規和集體協議,以及通過符合本國實踐的補充措施,通過拓寬或是結合已有的措施,或視情況通過制定針對這些工人的具體措施來覆蓋家事勞工,落實本公約的條款。(第十八條)
 綜觀家事勞動公約之內容,可發現公約所揭示的勞動基準其實並不高,充其量只是身為一個勞工所應得到的基本保護而已,然而對處於歧視(discrimination)和邊緣化(marginalization),甚至遭受強迫勞動或人口販運之家事勞動者而言,卻是最素樸的想望。
 
國際勞工組織指出,過去2年來,已有25個國家以實際立法行動改善對家事勞工的保護,尤其拉丁美洲國家最為積極,而中東和亞洲國家則相對落後。檢視台灣對家事勞工的保護情況,雖然漸有進步,但與公約所定基準相埒,仍有改善空間,這不僅僅是政府和雇主的責任,而是台灣社會集體的責任。
 
如同本文開頭引用國際勞工組織工作條件及就業計畫理事Manuela Tomei所言,家事勞動者不再扮演僕人角色,也非家庭一份子,而僅為勞工如此而已,國際家事勞動公約為家事勞動場域導引一抹光影,讓我們認真審視家事勞動者卑微而神聖的容顏,或許這正是感動與行動的起點,我作如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