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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2/10 ] 分享:2008勞動訴訟制度國際研討會

             分享:2008勞動訴訟制度國際研討會
【廖峰國/本會副秘書長】
 
主辦:勞委會
協辦:法務部、政治大學、台灣大學、勞動法學會
目的:爭取設立專業勞動法庭 (並增進法官……)
 
與論者:日本: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明治大學法學教授:菅野和夫
京都大學法學教授:村中孝史
德國:下薩克森邦勞動法院院長:Gert Albert Lipke 教授
哥廷根大學法學及勞動法研究所所長:Rudiget Krause 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林嘉教授
 
日本特色:日本於20044月制定『勞動審判法』於20064月起施行。
    程:每次審判皆由一位職業法官與兩位兼任勞動審判員(勞資關係專家),組織勞動審判委員會,先居間幹旋,試行和解釐清案件爭點,並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法(但這些解決方案並無拘束力) ,若有一方反對和解不成時,案件將自動轉入一般民事訴訟程序。
 
    果:自「勞動審判法」施行起,於勞動訴訟前~紛爭處理機制(ADR)的成功:約有七成於調解時即已解決,約有一成在程序中撤回,只有二成進入審判,其中有四成判決後無異議,也就是只有總案件數的一成二(12%)沒有達到預期效果。另調解過程中如能達到當事者訴求的70%即算圓滿,2007年:97%的案件於三日內終結,平均案件審理期為73.8日,調解成立達75%強。
 
德國特色:勞動法:無法典化,依各類單行法規,最主要是『法官法』。
    程:重點是在於勞資爭議的解決而非正義的維護(也就是視情況但無法達到當事者百分之百的訴求)。於法院內設置榮譽職法官(含雇主與勞工) ,法動法院內現有1050各職業法官,26000名榮譽法官(任期5) ,於訴訟程序時對於無須言詞辯論之裁定與處分由庭長獨任之,除此之外,於言詞辯論一開始皆先進行調解程序,而此調解程序的成功率很高。
    果:
1.     2006年有470000件進入判決程序,其中12000件裁定程序,250000件以和解終結程序,37000Urteile 以判決終結程序。
2.     第一審勞動法院的訴訟期間超過50%案件在三個月內,70%-80%6一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