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清海
[ 2014/09/11 ] 從伙伴關係與人本思維看當前公私協力下的職訓治理
從伙伴關係與人本思維看當前公私協力下的職訓治理
【洪清海】
    
日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召開「103年度勞工團體辦理勞工在職進修計畫交流座談會」,邀請中部地區各總工會理事長和會務幹部參與座談。會中深切感受到主管機關勇於任事的真誠與用心,也聽到諸多工會幹部對公私協力下的職訓治理提出若干看法,獲益良多。工會代表所提的意見,不論是對政策或行政作業的檢討、疑惑、批評或建言,我認為不宜將問題簡化為對班數或經費等數字的計較,而應從公私協力架構下參與職訓治理之成員的角色與價值認知來檢視整體機制的運作,才能掌握問題的核心。
 
一、我國公共職訓走向公私協力機制運作已經多年,參與職訓業務的學校、訓練機構、公會、協會或工會愈來愈多。公私部門基於對職訓價值的共同信念,願意彼此分享訓練資源,共同為提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而進行分工合作,既符合公共行政發展的主流趨勢,也可創造互利多贏的效果,職司勞動力業務之主管機關應將這些團體視為職訓治理的伙伴,並在互惠互信的基礎上協力合作。亦即,在公私協力機制下,本人認為職訓主管機關不再是訓練資源的分配者,而是整合者,對於訓練計畫的審查與執行,也不全然是管理者的角色,而應兼具協調、促進與培力的功能。如果職訓主管機關在行政運作上過度偏執於經費分配者、審查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忽略了「協力過程」的動態平衡,不僅會破壞互信造成伙伴關係的緊張,也會壓抑辦訓單位的自主性與創造性,不利於社會資本的累積。
 
二、近年來,工會系統一方面積極參與職訓計畫,另一方面卻不斷批評職訓主管機構的行政作為,並對職訓經費大量核配給辦訓的學校、公會、協會等表達直接而強烈不滿,一則顯示工會與職訓主管機關之伙伴關係仍在磨合階段,另則凸顯工會與其他辦訓單位存在競爭狀態。由於勞政機關乃工會的主管機關,彼此在相關勞動法上具有業務連結性,工會基於法定地位和服務會員的責任,故其參與勞動治理(包括職訓)不單純是利益關係人的身分,而是以治理伙伴自許(甚至還帶有一些家長主義的色彩),這是工會與其他辦訓單位在角色認知與定位上最大的不同。工會對勞政機關在資源的分配持有優先或排他的主觀期待,但職訓主管機關則以辦訓能力和品質作為核配訓練資源的基準,兩者之間有認知上的落差。本人認為,目前台灣工會系統零細化有其歷史背景和結構性因素,政府長期的統合和宰制,更是脫不了干係,因此,如何透過適當的培力機制,協助工會強化組織和能力,使工會組織能成為勞動治理的實質伙伴,這是勞政機關無可旁貸之責。實證顯示,鼓勵工會參與職訓,是有效的培力方式之一,職訓主管機關隸屬勞政體系之一環,應給予工會更大職訓參與機會和空間。而工會系統則應理解參與勞動治理之作用在於強化政府對勞工的服務,而非分享政府的職權與資源,工會必須在公私協力的機制中加速自我成長,提升參與職訓治理的優勢與條件,提供有別於其他辦訓單位的差異化服務,甚至主動與其他辦訓單位進行策略聯盟,把競爭關係轉化成合作關係,才能厚實服務會員的能量。
 
三、職訓的作用在於透過訓練過程累積個人人力資本,包括知識、技術、認知、價值、態度和行為等面向的加值,進而提升國家整體人力素質,促進產業和經濟的發展。換言之,職訓只是一種工具或手段,並不是目的。如果我們把職訓的過程視為「人的加值過程」,人的主體性和自主性就必須被優先考慮,而職訓的動態過程也必須堅持人本的理念。以此一角度來檢視目前產投計畫的提案、審查、執行、匯管和評核,其實不難發現人本理念仍待進一步強化和實踐。例如辦訓單位的提案往往著眼於容易招生的技術性課程,而且係以舊學員為班底而設計進階或有關聯性的課程。又如計畫審查過程,往往在課程的時數上進行刪減,鮮少考慮內容的連慣和整合。至於執行過程,則可發現部分辦訓單位完全不顧學員的需求和反應,只想照表操課順利完成計畫。諸如此類只重形式而不重實質,只顧本位而忽略人本的態度和作法,如果成為一種辦訓模式或文化,只會創造出一堆數字,職訓的功能和價值則將難以真實顯現。
 
四、就行政運作層次來看,職訓體系中的辦訓單位各有其組織特性,不僅發展目標和任務不同,所擁有的核心辦訓能力和條件也有差異,其訓練課程和對象也不盡相同,職訓主管機關面對異質性和多樣性的辦訓伙伴,基於訓練品質和資源配置之考量,自然不能沒有客觀的審查和評核基準作為管理工具。但應注意的是:
(一)任何管理工具皆有其侷限性與僵固性,指標的設定必須客觀而合理,TTQS評核如此,審查計分表亦如是。例如,現行審查計分表對停辦課程給與多項指標0分,卻忽略停辦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比續辦更具合理性,也可避免資源的浪費。又如訓練計畫變更次數,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目前只允許一次變更,目的在求公告計畫與執行的一致性,卻忽略變更的合理、必要與效用,導致辦訓單位不敢也不願依學員需求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二)匯管作業不應只是在檢視執行與計畫的一致性,也不宜過度聚焦在辦訓單位有無違規的查核。匯管的積極性作用在於協助辦訓單位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過度強調匯管的稽查角色,只會使匯管單位與辦訓單位站在對立面,讓辦訓單位以更嚴密的防衛或掩飾來應付稽查,失去伙伴之間的信任,也無從發揮協力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