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清海
[ 2009/06/05 ] 職業工會為何反對「僱用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強制納保」

 職業工會為何反對「僱用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強制納保」
洪清海/本會顧問
 
日昨,台灣總工會召開定期理監事會,於處理會員工會提案時,觸及二項當前極有爭議性的勞動議題,其一是「僱用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強制納保」,其二則是「勞動派遣立法」。會中論辯,舌燦蓮花,頗為熱鬧,可惜受限於時間,只能各自表述,尚無法形成共識。筆者以顧問身分列席會議,除提出不同角度的思考與看法聊供理監事參考外,大部份時間都在傾聽,因為從傾聽之中可以了解工會幹部真切的想法,即使有些想法不一定正確或成熟,但至少可以知道問題被關切的強度。
 
有關「僱用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強制納保」議題,日前立法院衛環與勞工委員會二次提案討論,皆因執政黨委員阻擋而未過關,暫時讓職業工會鬆了一口氣,但是未來仍充滿變數。對於職業工會系統反對「僱用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強制納保」,其立場雖然可以理解,但理由通常過於牽強。筆者認為職業工會對此議題最好採取關切而非反對的態度;如若要反對,也應提出更有力的說帖,而非一味強調強制納保將如何影響職業工會的生存,因為社會正義是站在勞工一方,把工會利益凌駕在勞工之上,必須注意社會觀感。
 
基本上,筆者認為任職於僱用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因雇主未為其投保轉而以職業工會會員身分投保,這是因現行勞保法令保護不足,迫使弱勢勞工以違規方式自救的行為,其情可憫;而職業工會明知其為有一定雇主之勞工竟又同意其入會並為其投保,雖然主要目的在於會費收入與規模經濟效益,但至少提供一個「暗渡陳滄」的平台。換言之,現實法令的侷限與勞保審查的縱放,讓這群小型企業之勞工與職業工會具有「互利性」。
 
如果通過「僱用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強制納保」,最直接的衝擊,就是這群小型企業之勞工與職業工會原有的互利基礎馬上崩解。影響所及是,職業工會會員因強制納保而流失,不僅損失會費收入,亦可能減損規模經濟效益。職業工會為維護其「既得利益」或未來「可期待利益」,從而阻擋「僱用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強制納保」,這是極其現實的考量。然而,職業工會反對強制納保行動,卻與這群小型企業勞工的利益形成衝突。職業工會收取會費而背離部分會員的利益的行動,其道德性與正當性必將受到質疑。
 
筆者認為,職業工會系統不宜從自身利益思考「僱用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強制納保」的問題,而應從勞工的實質利益提出論述,才能與工會保護勞工的核心價值契合,也才能找到合理論述的基礎。筆者淺見如次:
 
一、僱用未滿五人之企業,其勞工通常包括家屬工作者,其利益與雇主的利益可能是一致的,此類勞工加入職業工會投保,享受政府保費補助,自然是最有利的選擇,並無強制納保的需求。換言之,強制納保的政策對渠等並非保護,而是增加負擔(政府相對減少負擔)。究竟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中有多少人循職業工會加保,而其中又有多少是家屬工作者,政府應提出數據,才能客觀評估強制納保的政策需求與效益,也才能評估其對職業工會的不利影響有多大。在政策效益與影響未客觀評估前,職業工會提出質疑是必須被正視的合理反應。
 
二、職業工會系統從小型企業的負擔能力與企業欠缺社會責任的角度,對強制納保可能讓勞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提出合理的憂慮與質疑。強制納保的結果,小型企業雇主必須負擔勞工勞保、健保,退休金提存、就業保險、職災保險等間接勞動成本,在景氣不佳的此刻,是否會影響其生存或減低其雇用勞工意願,從而使勞工陷入失業危機,這是政策上不能不考慮或說明的問題。此類觀點,台南市總工會陳總幹事慶才兄曾撰文論述綦詳,筆者肯定其用心
 
三、「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小型企業雇主雖是「弱勢雇主」,但相對於其雇用之勞工,則居強勢地位,尤其在失業率高居不下的勞動市場中,雇主將法定責任轉嫁給勞工,乃輕而易舉之事,政府對此是否能提供適切之防範與保護,自然應該有所說明。
 
四、對於已加入職業工會之小型企業勞工,其投保薪資逐年逐級調高,可能高於實際薪資甚多,如果改由雇主為其投保,可能立即降低投保薪資,且調高的速度緩慢,從而影響其日後勞保年金之水準,這是強制納保可能對勞工的負面影響,不知有否被正視。
 
五、勞保事務雖不困難,但有一定的規範,也需要人力處理,不是小型企業雇主都能輕易處理。在無勞保專業代理人制度下,如果一定要通過「僱用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強制納保」,是否可考慮由職業工會或未來工會法修正後的「產業工會」代為處理,以減輕小型企業雇主之事務負擔,並確保勞工之勞保權益,其實也是可以進一步設計的配套作法,強制納保不一定非與工會脫鉤不可。
 
六、有關勞基法規定雇主之責任,如退休金、職災補償等,應從企業是否適用勞基法而定,並不因其僱用勞工人數為五人以下而免除。目前因行政作業上統一以勞保體系為平台,致使五人以下小型企業勞工在勞基法上的權益(如退休金提撥等)因未強制納保而被忽略。對此,政府應思考如何處理,不能以強制納保為唯一的途徑。換言之,職業工會縱然反對五人以下小型企業勞工強制納保,或許可能損及該群勞工的部分利益(如保費負擔、失業給付),但無關勞基法權益受損問題,不可將全部責任推給職業工會。
 
總之,有關「僱用未滿五人企業之勞工強制納保」議題,在「應然」與「實然」之間,以及在「目的」與「手段」之間,乃至於時機的選擇,其實都還有討論的空間,不宜簡化為強制納保與否的對立爭辯
 
至於「勞動派遣立法」問題,勞委會至今未表明政策主張,卻又無法對勞動派遣所衍生的問題提出解決之道,令人汗顏。勞委會將責任歸諸部分工會反對立法,並要求工會應建立共識再進行社會對話,筆者深不以為然。其實問題很清楚,勞動派遣已然是當前重大之勞工問題,勞委會應提出對策乃責無旁貸,部分工會反對固然必須溝通,但不能以此為卸責之藉口
 
在台總理監事會議中,筆者建議台總應對此一重大勞動議題提出主張,強力要求政府拿出對策,不管是立法、修法或其他方式,只要有利於問題之解決,都比目前束手無策好。如果非立法不足以解決問題,勞委會應提出合理分析與理由來說服工會,只要立法周詳、合理、可行與有效,工會自然不會為反對而反對。至於部分工會的不同主張,台灣總工會只能表示尊重,無須評論。
 
從台灣總工會的理監事會議中,筆者發現台總幹部對勞動議題的關注、思維與論述有明顯進步,也感受到台總在轉型中的自許與自信,這是台總最可貴的資產,也是台總實踐全國性工會責任的憑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