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勞資爭議調解處理程序、充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遴聘條件
與受託民間團體資格及其他應遵守是項辦法」草案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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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中華民國98年09月02日(星期三)下午2時
地 點:本會(勞委會)10樓簡報室(台北市延平北路2段83號10樓)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本會推派代表:副秘書長廖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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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 辦法草案請於98年8月31日後至本會(勞委會)網站下載,並攜帶出席會議,會場不另發放。(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
二、 勞資爭議處理法新修正條文亦請至本會(勞委會)「勞工法規查詢系統」下載。
三、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轉知轄下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派員出席。
四、 因場地所限,受邀單位出席人員請勿超過1人。
五、 如有駕車停車請自理。
※若各位幹部對本次會議有任何看法及建言歡迎告知與會人員參考,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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