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論述
[ 2008/07/09 ] 對國民年金實施的疑慮

【87年08月號會訊 柳針】

根據報載,行政院國民年金小組宣布,最快將在明(88)年底實施國民年金,實施對象為包括家庭主婦在內,年滿25歲的國民均強制入國民年金保險,在屆年齡65歲時,每月至少可以領到9,100元的年給付,政府至少負擔每一位投保人兩成至七成二的保費支出,並以提高營業稅率一個百分點(由現行5%提高至6%),做為開辦年金保險經費之用。

由於我國人口結構,已有逐步邁向高齡化趨勢,故推動年金保險,可以說是一個很有前瞻性的政策,但就勞工而言,我們以下幾點疑慮要加以反映,希望政府能審酌考量:

一、關於保費負擔-國民年金保費的負擔比率是,勞工1成6,政府2成,而雇主6成4,看起來勞工負擔很輕,但實際上政府的負擔部份可藉由提高稅收轉嫁,雇主的負擔可藉壓低工資,雇用外勞,提高產品售價來轉嫁,只有勞工無從轉嫁,必須從個人實際收入中去拿來繳費,毫無倖至,更何況,在年金制之前,勞工已有勞保和健保的負擔,以目前受薪階級普遍月入僅在1萬8到3、4萬元之間的收入下,能負擔的起嗎?

二、關於保費的繳納-根據報載的說法,未來國民年金保險法將授權企業界有義務在員工薪資內強制扣除其扶養親屬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強化國民年金的強制投保效果;報導又說,對企業計來說,未來國民年金和現行全民健保最大的差異,在於企業界不需負擔員工親屬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未來將委託企業界代為扣繳保費,受雇員工不得異議。我們疑慮的是,以目前國內企業關廠歇業迭有所聞,再者,根據統計,國內中小企業佔整個企業比率在6成以上,其存活率平均約僅10到12年,這樣的一個收費基礎,可靠嗎?

三、關於給付領取-規劃中的國民年金,規定65歲才能開始領取,這和現行勞基法和勞保條例規定有落差,不利勞工:
(一)勞基法規定被強制退休的年齡為60歲,目前甚至有企業規定58歲或55歲即應退休,如規劃,勞工投保國民年金的年資可能短少五年以上,相對可領取的年金必然趨少。
(二)勞保條例允許勞工在55歲或之前,得以提前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制度無此規劃。
(三)勞保條例允許女性勞工可較男性勞工提前5年(男60歲,女為55歲)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制亦未有此設計。

【87年09月號會訊 柳針】

四、再依勞保條例規定,受領遺屬津貼的對象包括了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但在國民年金實施之後,遺屬津貼只有配偶及18歲以下以女獲20歲以上身心障礙子女可以領取,既有受益範圍大幅減少。

五、勞保給付應從那一點切割為相當於國民基礎年金及勞保一次金兩部分,亦應及早確定公布,據勞委會指出,當切割點確立後,被保險人就可以具體計算未來可享有的給付,以月投保薪資3萬元的勞工為例,如果以目前基本工資15,840元分割點,則一次金部份就是月三萬元減去15,840元,再乘上被保險人年資,就是一次金的數額,也只有當給付確定後,才能回頭精算要交多少保費。依該會推算,勞保費率至少要從目前的6.5%提高到8%以上,勞工負擔更形增加,以目前勞資雙方普遍要求調降勞保費率的呼聲中,用提高費率來配合國民年金的開辦,反其道而行,似亦宜再加審酌。

六、根據國民年金規劃的原則,係採業務分立,內含整合,也就是說,目前已加入勞保的被保險人可選擇參加新制或舊制,選舊制者其權利義務都按照勞保條例,而選擇新制者,其保費也會與限制相當,只是給付內涵改為相當國民基礎年金及附加給付兩部分,但這只是一個原則說明,建議公布國民年金精算資訊,各類被保險人合理保費的訂定依據,失業保險與國民年金的關係,有關救助可能受損勞工配套措施,將勞工被強制退休年齡修正與國民年金年齡一樣為65歲,並納入提前退休者的年金給付等,用昭公信。

七、我們沒有豐富的油田和鈾礦等天然資源,靠的完全是對外經貿,鑒於我們下年度經濟成長率因受東南亞金融風暴和世界性經濟低迷的影響而要向下修正,而開辦國民年金又準備將現行5%營業稅率提高為6%做為開辦財源,會不會造成企業的更大壓力,開辦十級的選擇,亦宜加以考量。

環顧政府歷年施政,勞工保險是政府在民國39年開辦至今已來普受百姓歡迎和肯定的一項政策,我們希望國民年金也能如此,因此,我們呼籲:

(一)為避免陷入像全民健保開辦未幾所出現的財務警訊,建議改採先從完全未加入任何社會保險制度享受老年經濟保障之對象為最優先強制實施,然後再分別分期依公保被保險人,農保被保險人,軍保被保險人,勞保被保險人依序次第整合實施,並增設各期次緩衝考慮期,如此或輕易竟其事功。

(二)廣辦公聽會,我們對國民年金的資訊,完全從媒體中得來,因事關國民福祉,建議能製作說帖分發至每一戶,並廣辦公聽會,一則宣導政令化解疑慮,一則聽取民意修正規劃盲點,以臻周延。

我們深切體會政府澤惠百姓的用心,但社會福利易放難收,我們衷心希望,國民年金的開辦,能在不造成政府財政負擔,不增加企業成本,不影響既有各項社會保險被保險人權益前提下圓滿推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