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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家庭水電,包括水、電、瓦斯各方面基礎知識及器具使用,維修均有相當的收穫.雖尚未至能開門營業,但起碼可對自家的水電相關技能達到自力救濟的程度 |
[ A1. ] |
回覆時間:2017-12-18 15:07:59 感謝您的分享 |
[ Q2. ] |
上課心得分享 發表時間:2016-08-26 15: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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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這次參加服裝班課程,我個人非常滿意,老師耐心,細心,教導學員,學員之間互助研習都已達成作品成果,參訓學員都很認真,真是值得學習好課程,更感謝台灣總工會承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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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規定地點並經內政部公告為禁制區,是否可以設置糾察線。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6-24 08:55:25 感謝您的提問,依據集會遊行法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又同法第3條(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您的提問問題,本工會有致電內政部警政署詢問,由於勞動部所要求之"設置糾察線",並未有明定規範規則,固現內政部警政署已行文法務部要求解釋,是否於管制區可否設置糾察線,另本工會建議您可以先依第三條向主關機闗,也就是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先提出申請,以後待法務部回覆內政部時,本工會會再將內容告知您,祝你平安順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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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 |
有關合法罷工問題 發表時間:2016-06-23 10:3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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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經工會會員投票後通過的合法罷工,罷工及設置糾察線的時間有規定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6-23 10:42:35 感謝您的提問,罷工糾察線係工會為傳達罷工訴求,於雇主營業處所之緊鄰區域所設置勸諭支持罷工所設置之糾察線,屬工會取得合法罷工權後貫徹罷工決議之附屬行為,而非爭議行為,工會得以言語、標示、靜坐或其他協同行為表達訴求,但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之糾察員以維持現場秩序,並應注意人身交通安全、公共秩序及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目前法規對罷工及設置糾察線的時間並沒有特別規定,但本會建議應指派足以辨識身分之糾察員以維持現場秩序,並應注意人身交通安全、公共秩序及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有會影響到其他用路人權益,是事先告知如左右其他公司,鄰居等,如鄰近學校,醫院注意音量,有使用到道路則要向管區提出申請等,再次敬祝一切順利平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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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 |
這是否為職災條件 發表時間:2016-05-11 16: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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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人在高雄工作,從事餐飲業,因公司展店缺人強制要求員工至台北該店支援,期間睡覺都是住公司宿舍。晚上10後宿舍有門禁,大門會上鎖,但時常工作下班時間都超過10後,公司又不配發鑰匙給員工。因此我們都要跳一堵矮牆,進去宿舍內。但有一次我不小心翻牆跌倒,有腦出血及肩部粉碎性骨折...Q1.請問這個責任歸屬??目前開刀的費用及幾四個月休養時間,公司都沒有任何要負責的意思,Q2.有什麼方式爭取勞工權益?Q3.原本有去申請職災相關補助,但事發經過公司要求我寫"我自已忘記帶鑰匙"因此勞工局那認定為個人行為,不在職災範圍內,這樣公司是否為偽造文書??
以上 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6-14 10:41:06 【本會答覆】
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屬本保險之職業傷害,其因該次傷害以致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經住院或門診治療達四日以上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得自不能工作第四日起,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是故被保險人所患傷害如符合上開規定者,得檢具傷病診斷書正本洽請投保單位填具傷病給付申請書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蓋妥單位圖記、負責人、經辦人及被保險人印章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一併寄勞保局辦理請領手續。
許先生依您的提問Q1.請問這個責任歸屬??目前開刀的費用及幾四個月休養時間,公司都沒有任何要負責的意思:我們先來瞭解此案發生之主因,首先您是因公司人員調度被指派至其他營業場所,並依公司安排住入指定宿舍,而每日皆由宿舍至指定營業場所工作,如您符合上述情況,那就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另依準則第4條規定,屬本保險之職業傷害,其因該次傷害以致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經住院或門診治療達四日以上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得自不能工作第四日起,請領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您提問說到已有四個月休養,此屬於重大傷害,非屬普通傷害者,可請領勞工保險給付。其次,晚上10後宿舍有門禁,大門會上鎖,但時常工作下班時間都超過10後,公司又不配發鑰匙給員工。因此我們都要跳一堵矮牆,進去宿舍內。其中提到我們,也就是不只您一人,另您是否有請示公司十點後門禁要如何進宿舍?如果公司指示你門要跳一堵矮牆那公司要負擔全部責任,如果公司沒要求你們跳一堵矮牆,而是你們自己決定,那就有討論空間,當然公司又不配發鑰匙給員工,此部份公司要解釋因加班十點後要員工如何進宿舍之方法。補充說明,如有喝酒、吸毒恐影響權益。
Q2.有什麼方式爭取勞工權益?Q3.原本有去申請職災相關補助,但事發經過公司要求我寫"我自已忘記帶鑰匙"因此勞工局那認定為個人行為,不在職災範圍內,這樣公司是否為偽造文書??這部份我建議直接再找勞工局協調,但請記得萬事皆要誠實以報,公司是否偽造文書,由勞工局去認定,因為你的配合公司說法而造成自己權益損失,所以再找勞工局時,一定要誠實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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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 |
派遣員工去留 發表時間:2016-05-26 23:4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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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要派公司通知做到6月底,由於我們team有7個人(其中一個是leader),派遣公司在我們逼迫下草率的安排跟之前工作屬性差異大的工作,雖然答應月薪一樣,但原本保障的2個月年終卻取消,說要依表現而定.在這想提問,雖然公司看似安排我們有工作,但屬性差異大(包含年薪的變異),我們還是可以拒絕而得到資遣費?公司也沒有針對未來的工作內容作說明,若是公司存著要我們知難而退的心態,我們又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6-14 10:40:09 【本會答覆】
不好意思,有部份提問過程不太清楚,比方在我們逼迫下草率的安排?在可解析部份作予回答,只要是正式員工皆會簽訂員工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者,係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限,因業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準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請求資遣費,及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認定為「非自願離職」。如果貴公司在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這就符合請求資遺費及非自願離職。另提問中指在逼迫下有安排,那是否是勞動契約之延續?或屬新之勞動契約?這要由勞工局認定,因此針對您所提對公司安排不能接受,可直接就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
[ Q7. ] |
競業競爭契約 發表時間:2016-04-15 13:4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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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小小室內設計師~在七個月前以靠行的方式到朋友開的設計公司上班~口頭說好的部分就是我不領底薪~工程結案的獎金利潤的部分就與他平分~當時他請我簽了一份競業競爭的契約~我當時不以以為意~他說這只是一個契約確認我們合作幾年而已~但我現在被他強迫離職後~我三不五時就會收到他賴恐嚇說要告我違約~要我賠違約金~然後離職前有一個案子結束了還不肯給我獎金反而要我先付自己負擔的健保費還有那時跟我一起入公司健保的爸爸和女兒的健保費~現在讓我心生困擾~每天都好害怕再接到他的賴~請問我有什麼可以自保的方法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4-18 09:01:25 【本會答覆】
新修訂的《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就規定更以法律明確了四項競業禁止的合法性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4.競業期間的合理補償。
依照前開法條第一、二款,佐以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的定義,在前開二個的規定相繼通過後,競業禁止條款適法性的前提條件是原公司的營業秘密就必須被辨識出來,且應採取合理保護措施,否則員工縱使能接觸到該等技術或有營業價值的資訊,因公司未採取合理保護措施,未能使員工認知該等技術係屬公司營業秘密,等於原公司符合營業秘密法上的營業秘密,自亦難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的合法性要件。
第一要先確你與朋友的雇傭關係或合夥關係。
第二無法看到您的簽約内容所以難直接答覆,可來電我們儘可能協助或轉法律顧問。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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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 |
有關技術生問題 發表時間:2016-04-10 08:3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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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勞基法第68條 我們是會計事務所 每年1月到5月是我們的報稅旺季 有些大專學校會在這個時間(屬於上學期) 安排學生到我們事務所學習 會超過勞基法第68條人數限制
2.國外會計系留學生會到事務所(他們流行一段時間工作 一段時間自己找工作實習 大多是已修完大二國外會計系課程學生) 他們很樂意來事務所學習 而事務所這段時間也缺人 但有關留學生部分 卻受到就業服務法第50條限制(每周最常工作只能有20小時 但他們是特別休學來實習的啊!)
以上1.2點應該如何解套?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4-18 09:00:43 【本會答覆】
感謝您的提問,您的問題在現行法規皆已規範的很清楚,我們也瞭解您的問題所在,主要政府是希望保障其他勞工的平等工作權,依的問題我們將行文勞動部建議說明,也希望您留下聯絡方式,以利正式回覆您後續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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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晚間看診時段由6:30開始到9:30 很容易超過10:00 醫師又不能拒絕生病中的病患就診 但勞基法49條有關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該怎麼做?可以確定不觸法?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4-15 18:47:55 【本會答覆】
"勞基法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您的問題可採同條例中,(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此中的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如勞資雙方同意10時後工作,當然就無觸法之問題,但還是建議保障婦女同胞儘量不要在10時以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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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0. ] |
有影響嗎? 發表時間:2016-03-23 07: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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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在公司4年了!已經離職當個全職媽媽,如果馬上加入工會的勞健保。
這樣會影響我領生育補助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4-15 18:46:49 【本會答覆】
"楊小姐首先恭禧您
(我在公司4年了!已經離職當個全職媽媽,如果馬上加入工會的勞健保。),那要先瞭解您離職多久了,另加入職業工會的勞工須有二個以上的雇主,所以能否加入是一個問題。
(這樣會影響我領生育補助嗎?)如果無法加入工會當然會有影響,全職媽媽非勞工,所以恐有難處。那就可能要加國民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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