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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請產假後要回公司原單位工作.公司原工作有人擔任.無法回復原工作.勞工請假3天但雇主不同意.用勞基法12-6解雇勞工是否合法
(2)請告知髮規條文及法院判例
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4-15 18:44:48 【本會答覆】
"勞基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現在衍生出的問題,第一是您請假的事因為何?第二雇主不同意的理由為何?第三您是否在已告知不同意假時,還是自我放假沒上假,以上都有關是否用勞基法第12條規定,另外您稱「勞工請產假後要回公司原單位工作.公司原工作有人擔任.無法回復原工作.」那雇主有否另安排工作?還是告知不用工作?這都有關係。歡迎您補充內容以利正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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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 ] |
承攬約 發表時間:2016-03-12 15:5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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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清潔工
現場大小事隨時隨到處理 該服從現場領班指揮調度 上下班打卡制 也有排班 有時要晚班加班需要留下來加一小時 是隔月25號轉帳薪資
工作從3月做到12月18日18日當天被口頭表示不再找人 要我明日不用來 並非自願性離職 並未說明原因 但也無為違反勞動基準法 但並未清算 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加班並未1.33 1.66 少給 年後2月多跟我說事後才知情要處理 電話中派一個不瞭解事情來說 說打卡記錄很亂要我合對 又稱我們有承攬關係 與它們公司無關 不用照勞基法走 所以沒資遣費、預告工資 健保問題 提撥6% 對方才說要處理加班費 但還是以承攬合約說 內容跟做事不實 假承攬真僱傭 規避責任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4-15 18:44:03 【本會答覆】
感謝您的來信,但對您的內容要你不要來的是你公司的人?還是與你們公司有承攬約的人?這很重要,政府對勞工的保障非自願離職就一定要開證明(不包含開除),因此建議直接向所在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或向縣市勞資關係協會申請調解。如還有不瞭解可致電本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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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 ] |
help 發表時間:2016-03-07 00:5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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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服務於國營事業.每年員工建康檢查,屬公開招標,卻由同家醫院年年得標,醫院在以健康疑慮,要求員工至醫院進行復檢, 已我為例 醫院檢查說心跳太快,自己也私下去別家醫院檢查過.醫生也是說心跳快了點.但是沒大礙.吃藥都免了 而公司這醫院卻要我做完幾乎所有心臟檢查.差心導管沒做而已了. 做完請醫生寫個總結診斷,醫生說你這看起來怪怪的,在去做個心臟超音波看看.還不放過 結果到了護士那,健保卡一刷,護士說你這檢查的太密集,健保局不能給付,回去找醫生一句搞錯了,馬上寫診斷總結, 注意飲食,常做運動.2句話打發 今年 也是同樣被叫去復檢,當面醫生說沒什麼問題,過兩天收到公司員工建康追蹤報告,更離譜是報告最後還有我自己簽名, 後來證實內容是醫生後來才寫的.名字卻不知道誰模仿簽的 堂堂國營事業.這樣搞也行 這次醫院叫我去做核磁共振,至於嗎我真懷疑 去看報告想說問下醫生到底是什麼情形,醫生竟然說,他耳聞我心臟有裝支架,在這醫院做了起碼7.8次的心臟相關檢查 現在醫生看診原來都用耳聞的? 因本人工作較特殊點,屬於異常氣壓暴露, 隔天請醫生來單位開會討論,我也追問醫生那聽來的話,因為我是約僱人員,一年一聘,這種閒言影響我工作權益很大,甚至隔年直接不續聘 醫生逃避問題,搬出醫生招牌,說他醫生不能問的嗎,反而讓他洗臉一下午 公家單位. 關起門來.怎樣說都是長官對.為了工作生活.鹿也要變成馬 過年前 才做的核磁共振.3/8號又被逼著要在去檢查 人民納稅.就讓這些少數人士上下其手 強權似乎才是生存之道. 有無高人能替小弟解惑 感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4-15 18:42:07 【本會答覆】
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所提有關醫生體檢爭議問題,不易在網路上答覆,如您同意,請致電本總工會廖副秘書長專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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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家中長輩64歲打零工,僱主無投勞保,但要求報個人所得27萬,長輩每月按時繳納國民年金,請問,年滿65歲後,可否請領國民年金給付?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4-15 18:40:37 【本會答覆】
依您的提問,個人所得部份只與報稅有關,如每月都有按時繳納國民年金,當然期到時就可以領取,領取國民年金與工作是無關的,但希望雇主應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以上說明不包含本身領有社會福利而影響國民年金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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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 |
咖啡店請人事宜 發表時間:2016-02-25 16:3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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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兩位月薪員工, 人工分別是 NT$28000 及 NT$60000, 雇主要給予的 (勞保+健保+勞退金+其他) 是多少百分比呢? 請問可否透過例子說明呢?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4-15 18:37:31 【本會答覆】
感謝您的提問,您的問題看起來簡單,但要用文字來說明或用舉例方式恐需要板面,因此提供您勞工局的簡易說明網站,請搜尋『勞工局 小花葵的部落格 要怎麼知道薪水有沒有被高薪低報呢?』,上面說明的非常清楚,當然如您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再來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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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職員("公保"被保險人,非公務員人之身分)若於夜間兼職工作,成為勞保對象,可否僅直接加保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4-14 17:34:38 【本會答覆】
"夜間兼職工作成為勞保對象時,稱為"部分工時",一定要納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依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項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部分工時勞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規定 予以補償,不因其為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部分工時勞部分工時勞而有不同。
http://www.mol.gov.tw/media/77526/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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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 ] |
公司年度體檢迫害 發表時間:2016-02-21 13:4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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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服務於某國營事業
因為本人從事職業較為特殊.是潛水異常氣壓方面.公司年度體檢被這相關職業醫生百般刁難.醫生判定我心跳過速.不適合從事這種工作.也去承攬我公司年度體檢醫院.做過多次檢查.過程是令人感到百般無奈.我自己也去外面醫院再次做過心臟方面檢查.外面檢查醫生也只是說心跳稍為快了點.無大礙.
連吃藥都不需要.但卻被這公司體檢醫生刁難到令人傻眼.公司也因為他體檢報告.不讓我從事潛水相關工作.甚至不再續聘.
至於檢查過程.離譜到健保局都不給付了.醫生才甘願寫個評語.甚至檢查報告有被造假不是經過我本人簽名.疑似冒名簽字
想請問我該如何自保對於這種黑心醫生.感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4-14 17:32:53 【本會答覆】
朱先生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所提有關醫生體檢爭議問題,不易在網路上答覆,如您同意,請致電本總工會廖副秘書長專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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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基法
正常工時一天8小時,一周40小時為正常工時 一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 每日不得含正常工時加班不得超過12小時 在正常工時時間連續四小時給予30分鐘休息時間
今天應徵餐飲服務業,一個月24000放假放4天一天9小時
請問老師幾個問題
一 今天勞工局認定工資的部分?
構成違反勞基法規定的定義
今日勞工局的人告訴我 必須明確確定薪資底薪才算違反 否 則只要含加班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皆無違法之由...
但勞基法第 2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 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萬六的薪資內容符合經常性給予的部分可視為計算加班之工資基準嗎?
第二個問題
第 84-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0-2 條 相關司法解釋
釋字第 726 號
解 釋 文: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雇主還能用這條無視 正常工時 加班費給付 ?
而雇主是否構成違反勞基法30條32條37條35條 ?
三 罰則是一罪一罰還是多項一罰?
謝謝您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2-05 10:45:35 【本會答覆】
您的問題還真不少(一笑)謹簡要回答:
一、勞基法規定正常工時一天8小時,一周40小時為正常工時 ,並未規定周休2日,所以,該公司提出一個月24000放假放4天一天9小時,基本上只要控制在一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內就沒問題(我試算結果應已超過),至於加班費如何計算,則必須依平日每小時的工資額,再依勞基法24條規定標準加給。薪資內容符合經常性給予的部分則為計算加班之工資基準。
二、勞基法84條之一係針對特殊性工作而訂的彈性,必須經政府公告和一定程序始可排除原則規定,但目前很多企業濫用,當然構成違法。至於如何處罰,則依其違反的條款是否規定在勞基法罰則同一條文而定,您提到的違反勞基法30條32條37條35條都歸在勞基法79條,只要違反其中一項,即可處以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罰金額由當地政府視其違法情節在法定範圍內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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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做飯店櫃檯的大夜班正職人員,非主管職 因為公司的作業系統要做更換 但也不知好不好 用 就發了一個程式叫我們上網看 定於1/24 號要我們提早上班 休假的人要回來開會 ,叫我們各自回家研究 再來一起開會 經理還說當天不得請假
因為我是大夜 我算是上班前的加班 別人都是下班後的加班 我有查了一下 加班雇主是要詢問員工同不同意不是嗎 這樣的強制做法有違反相關法條嗎
下了班我不想做公司交待的事 因為以完成當天的勞動契約
而且上大夜最重視休息 , 能否直接回決雇主
再來我報到的時候 沒有和雇主簽什麼要簽名的文件
面試的時候只和我說休假 月薪 福利 而已
而且我主動說 我的加班全部要換假來休
再來就是 我的補休 不是讓我自已決定我要休什麼時候 為什麼雇主自動幫我填上我休什麼時候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2-05 10:44:45 【本會答覆】
一、勞基法對延長工時是否應經勞工同意的規定,在平日和休假日有所不同。正常工作日的加班,依勞基法32條規定必須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但休假日加班則依勞基法39條規定須經勞工同意。所以,公司要求你加班(應該是平日),必須有勞資會議同意的紀錄。
二、依勞基法24條規定,加班應給付延長工時的工資。如果你與公司協議用補休交換,就照你們約定的方式(包括由那一方決定何時補休)處理,但公司可能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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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外境公司上班大陸工作5年半後被公司資遣,幾個問題請教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1.公司無加勞健保與退休金提撥,公司合法嗎?可否要求補償?
2.一個月前被公司通知資遣,資遣費如何計算?
3.可否爭取到104年度年終獎金? |
[ A1. ] |
回覆時間:2016-02-05 10:43:21 【本會答覆】
一、在大陸台商工作,雖然都受到大陸的勞動法規的保護(如社保等),但仍會因契約的主體和內容不同而有身份和法規適用的的差別。如果你是在台受僱而派駐大陸,則台灣的公司必須依照我國勞工法令為你加保和提撥退休金,但如果是台商的大陸公司與你簽約,除非雙方特別約定,否則就沒有國內法規的適用。
二、我國勞基法規定,企業資遣員工必須符合一定的要件(例如關廠、歇業虧損….等),且必須按勞工年資每年發給半個基數(每月平均薪資的一半)作為資遣費,另加預告工資。
三、年終獎金係針對全年工作、無過失勞工的獎勵,必須企業有盈餘才有可能發給。你可以爭取,但可能爭取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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