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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
[ 2012/11/13 ] 勞保財務平衡因素解析

勞保財務平衡因素解析
【洪清海/本會顧問】
 
一、影響勞保收支的變數
影響勞保財務的因素很多,一般人卻只聚焦於收入面的費率與支出面的替代率,淪於見樹不見林的繆誤。為了便於討論,本文將影響勞保財務收支的因素簡化為下列AB兩式:
 
A、勞保收入=投保人數×費率×投保薪資+基金×(1+收益率)
1、投保人數:此為勞保規模經濟效用的決定因素。投保人數愈多,代表互助的作用愈大,勞保基金的規模愈大,承受風險的能力愈高。由於受到少子化的衝擊,投保人數呈長期向下走勢。勞保精算以15歲到64歲人口的55%推估未來變化,與臺灣勞動參與率60%的水準相較,顯然過於低估。政府如能活化勞動市場,讓勞參率和就業率提高至國際水準,將可減緩投保人數的下跌速度。此外,目前部份受僱微型企業勞工尚未強制納保,如果能將受僱4人以下之勞工一併納保,有助於減緩投保人數之增加。惟目前受僱4人以下之勞工納保影響職業工會運作而遭反對,可考量以配套由職業工會代辦方式化解阻力。
2、費率:影響勞保收入的最直接手段,每調高0.5%,一年保費增收粗估200億,相當可觀。其次,費率調整速度也影響世代公平。現行勞保條例已有每年調高0.5%至10%,並於其後每2年調高0.5%至13%的規定,費率已屬不低。如果非不得已而必須調整,似可考慮「壓縮調整時間」,將每年調高幅度定為1%,既可快速累積基金,也較符合「世代公平」。法定13%費率水準雖與精算最適平衡費率27.84%有差距,但精算最適平衡費率應係高估之值,其中還包括攤提清償過去債務7.42%(排除政府攤補責任),是否必要再調高其上限,宜慎重其事。應注意的是,調高費率表面上資方負擔最重,故反彈將是最大阻力,也可能轉嫁給勞工。
3、投保薪資:依勞動檢查發現,企業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相當普遍,每位勞工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相差約3900元,造成勞保收入與勞工權益之損失,政府應加強查察力道,以維法之公信,並可增加基金收入。此外,應注意基本工資調高對勞保基金的正面效益,以及臺灣長期低薪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政府在經濟發展的努力,必須再強化。
 4、收益率:精算以3%預估勞保基金收益率,與過去實績比較顯然過度保守,更不及第國外收益率的一半,表示政府不能也無心盡到治理之責。收益率高低,與國際經濟變動有關,也與現行相關經營管理機制是否健全有關。基金操作人謀不贓的風險,以及收益率長期被漠視,應是政府首要改革之重點工作。
 
 
B、勞保支出=給付人數×替代率×平均投保薪資+PSL
1、給付人數:受到高齡化衝擊,給付人數增加與餘命延長,都呈正向加速。但101年之精算,改以臺灣壽險第2回年金生命表估算未來給付後死亡率,造成費率推升,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其次,現行勞保條例已有逐步調高請領門檻至民國116年為65歲之規定,有助於給付人數之緩增。基於減輕給付負擔,兼顧世代公平,是否提前調高給付年齡門檻,也是可思考方法之一。另鑒於年金與一次給付之成本不同,可否考慮將年金「選擇權」調高為投保年資20年或25年以上,以平衡年金與一次給付之比例,減緩年金長期負擔,但此舉與推動年金之政策目的相悖,應慎重其事。
2、替代率:以目前年金平均金額僅14000元之水準而觀,已不足維持老年所需,且與其他職業之年金差異過大,應不宜再調降,以免深化相對剝奪感。其次,降低替代率,其不利結果完全由勞工承擔,有失公平,工會反彈力量必然加重。如果非調降替代率不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對於已退保領取年金者,應維持不變,而尚在投保者,其替代率調降前年資,仍以1.55%計算,其後之年資再依新替代率計算。
3、平均投保薪資:現行採計最高60個月平均數,容易造成投機行為,可考慮加計物價平準後延長為810年之平均。另職業工會每年調高15%之作法,並無法源,且與企業受僱員工調高速度失衡,造成其平均投保薪資高於全體均值,是否公平,不無討論空間。必要時,似可考慮變更為1年調高投保薪資等級一級為宜,對申報一次二級以上者,則要求檢付收入證明,以求覈實。
 4、過去服務累積債務(PSL):精算達73仟餘億元,是否高估宜再檢討,其是否悉數被請求給付,亦受條件成就情形而定,尚有下修估值之空間。而政府既為勞保治理機關,此部份之責任應由政府承擔。手段為逐年撥補與提高收益率進行攤銷。101年精算報告以50年攤銷,占最適平衡費率之7%以上,合理性值得商榷。至於保證最後支付責任入法,基於勞保破產可能性幾不存在之判斷(如同目前政府大力宣導勞保不會倒),保證只是安定民心的口惠,政府不必吝於公開承諾。
 
 
二、政策工具使用優先順序之選擇
勞保財務出現問題,應非一日之寒。此次勞保精算報告被過度操作而引起恐慌,並形成快速大幅改革的氛圍。惟證諸勞保目前尚處快速累積基金之現況,實看不出此刻有必須大刀闊斧改革之急迫性。更何況勞保制度係滾動運行,改革為持續之工程,永遠無法一次到位,因此,如何根據客觀數據所呈現之問題輕重,依各項政策工具使用之順序與合理預期效益之精算後,再決定改革幅度與方法,始為明智之舉。其中,政府基於治理之責,宜先自我要求,如有不足,再擴及勞資共同承擔,最後再考慮勞工部分。改革之思維,另應考慮世代公平,信賴保護之原則,以及程序之正義等。
 
1、政府責任先行承擔:1)保證最後支付責任(2)逐年撥補(3)完善基金管理,並保證提高收益率為6%以上(4)加強查核投保薪資,杜絕以多報少(5)受僱四人以下勞工由職業工會代辦手續,達到全體勞工強制納保(6)活化勞動市場,增加投保人數,以維保險「規模經濟」效用。
2、勞資共同承擔:費率調高速度每年1%,上限調整尚無急迫性,仍維持13%為宜。
3、勞工承擔:平均投保薪資採計810年,並以物價指數平衡。職業工會會員調高保險級距以1年調高一級為原則。必要時再考慮提前將領取年金調高至65歲。
4、最後手段:降低替代率,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障已退和修訂前年資依原替代率給付。
 
以上所陳,旨在擴大思考與討論範圍,並非具體之主張,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