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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定任務 / 莊 慶 文


工會到底有哪些任務呢?現行工會法第五條清楚揭示,工會具以下任務:

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

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

會員儲蓄之舉辦。

四、 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五、 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六、 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七、 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八、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九、 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一、 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二、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三、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四、 合於第一條宗旨(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此外,2007年間在立法院未能如期通過之工會法修正草案中,工會法的新任務有:
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

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 推動勞工政策、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
五、

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 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 依法令可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 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 合於第一條宗旨(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及其他
法律定之事項。

自法條內容觀之,原有之會員就業輔導、會員儲蓄、合作社組織、醫藥衛生事業、托兒所等業務之辦理已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勞工安全衛生促進、就業協助、推動勞工政策與勞資爭議處理。
然除了上述這些描述性的任務外,目前我國勞動暨相關法規中,明文規定賦予工會(勞工團體)「應」或「得」的法定任務到底有哪些,筆者嚐試彙整如下表,並以福利事項、工會任務、組織工會、會務行政作業、職員選舉與管理、會議辦理、工會經費管理、勞資爭議處理、向上行政業務、職員權利義務、工會組織設立與管理、團體協約之研訂、勞資會議代表之選派、大量解僱勞工通報與協商、勞動條件同意權、企業及主管機關功能組織代表、受理辦理事項、勞工保險、勞教及一般行政等分為19項。所涉法令囊括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職工福利金條例、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勞動檢查法、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團體協約法、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國營事業管理法、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等33種法令規章,總計96條條文。 有關法條整編如下→工會法定任務之探討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