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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
[ 2013/02/04 ] 年金改革面面觀系列6

年金改革面面觀系列6
【洪清海/本會顧問】
 
替代率下修?
 
在多次年金改革座談中,我聽到勞工的主要意見是替代率不能動。這是勞工很素樸而堅定的要求。
 
為甚麼勞工要求維持1.55%替代率不變,主要理由有三,其一是替代率下降的不利結果係由勞工完全承擔,不像費率是由勞資政三方分擔。其二則是以目前每人平均年金所得尚不到15000元,只能勉強維持老年生活水準。其三是與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差距過大。值得注意的是,年輕族群對於負擔較高費率卻只能得到更低的年金給付更是憤憤不平。
 
當然,制度之設計,費率與替代率必須對應考量。但替代率的修正涉及老年經濟保障的實際需求,如果替代率過低而造成年金貧窮化的結果,則不僅與年金的政策目的違背,也會轉移成社會福利和救助的負擔。如果再與行業比較,則相對剝削感會成為階級鬥爭的觸媒,讓社會處於對立和撕裂。因此,替代率下修應是改革手段最後的選項,甚至該被排除在選項之外。
 
其次,替代率下修涉及信賴保護的問題。對已領取年金者形同背信,對未來領取者則是不公。因此,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調低替代率,通常會採取不溯既往作法,也就是對已投保者排除適用,或至少保障其既有年資按修正前的替代率計算,如此一來,已退者不受影響,已投保者年資被保障,爭議會較低。
 
然而,改革方案卻提出甲乙兩案。甲案是年資給付率不變,但領超過一次退休金額度後(約八年)即打七折發給;乙案是投保薪資三萬元以下不變,三萬元以上給付率從一.五五%降為一.三%。
 
以甲案來看,用一次給付額把年金給付標準進行區分或分割,似乎把超過一次給付額的部份視為「回本」後的利益,所以能再領七成已是「多賺」。這是甚麼理論,令人不解。更何況,領足一次給付金額者,通常年齡已近70歲,其晚年照護的費用增加,打折後的年金更顯捉襟見肘。再者,延後領取年金者,因有每年4%的遞增,其回本速度更快,會更早適用打折,這對延領年金者也是不公。
 
以乙案而觀,我不知三萬元的標準是如何決定,依據為何?為何不是43900元?決策者或許認為3萬元與目前平均投保薪資相近,多出部份已屬較高所得者,不是必要的保障。此一思維,最大的問題是混淆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概念,也把保險濫用為所得重分配的工具,其矛盾則在於三萬元以上的平均投保薪資,其費率相同,且是以180個月計算,為何只能較低的替代率計算?再者,如果未來物價波動,生活成本增加,是否又需不斷調整?
 
綜上所述,我認為降低替代率加深世代不均、行業不平,有年金貧窮化的顧慮,也是引起勞工反彈的根源,與其治絲亦棼,不如在費率上再斟酌。更何況精算中未來服務成本的最適費率20.41%,是按替代率1.55%的估算結果,實在看不出19.5%的費率還需下修替代率的必要性。退一步而言,如果替代率非降不足以解決財務問題,調為1.5%比甲乙兩案簡單明白,符合保險原理,勞工或許還比較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