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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
[ 2013/02/20 ] 從數字看勞保年金改革實益

從數字看勞保年金改革實益
【洪清海/本會顧問】
 
基於勞保財務安全考量,在沸騰的輿論下,政府急急如律令進行改革研議,改革方案於日前由馬總統對外說明,引起勞工與資方之反對。
比較改革方案與勞保現行制度,除了增加撥補與基金收益目標值提高外,主要變動在於費率、替代率和平均工資計算期間拉長等三項,其對勞保財務的影響多少?勞工將減少給付程度為何?因政府並未對外說明,我試算如下:
 
一、改革方案費率每年調高0.5%,連續調23年至19.5%,現行勞保條例規定每年調高0.5%至10%,其後2年調高0.5%至13%為止。兩者比較發現:
      1、費率調整到民國106年是相同調速,同為10%。107年現制是10%,而改革方案則為10.5%;108年現制10.5%,改革方案則為11%,109年現制10.5%,改革方案則為11.5%……,至116年,現制13%最高,改革方案則15%,其後照推估,125年改革方案為19.5%。
       2、民國106年前費率調速相同,等於改革方案不會在勞保收入上有任何作用,但計算至116年,改革方案比現制累計調幅多出15.5%(未計算複利效果),以目前保險規模每調0.5%的費率,保費年增約170億元試算,改革方案自107年至116年計可增加保費收入約5270億元。至125年則增57%,累計所增保費收入高達19千億元。
 
二、改革方案替代率分甲乙兩案,現制為1.55%,比較發現:
1、甲案是年資給付率不變,但領超過一次退休金額度後(約八年)即打七折發給;換言之,以餘命22年為領取期間,三分之一期間不變,三分之二期間少30 ,等於領取期間打八折,所得替代率從1.55%降為1.24%,比國民年金還低,不僅不合理,被勞工接受的可能性也低。
2、乙案是投保薪資三萬元以下不變,三萬元以上給付率從一.五五%降為一.三%。以現行投保最高等級試算,年資30年勞工,每月年金從20406元減為19410元,減少約5%,等同於替代率降為1.47%。至於勞保財務支出,若以每年1000億(已粗估其每年遞增)年金支付額換算,則約可年省50億元,累至116年共計約少支出700億元。但因平均投保薪資3萬元以下部份未降低替代率,故此估算數屬於高估。
 
三、改革方案將平均投保薪資計算期間從現行60個月延長至180個月,粗估支出減少6%-8%,每年以1000億元(已粗估其每年遞增)年金支付額換算,約省6080億元,累至116年共計約減少支出8401120億元。
 
四、加總保費調整、乙案替代率及平均投保薪資計算期間延長帶來改革效用,116年共得68007000億元之改革財務利益。而每位勞工除自107年增加保費負擔外,改革實施後其年金減少約1113%,但平均投保薪資3萬元以下者,因替代率不變,減少來自於計算期間拉長讓平均工資降低,其年金損失約68%。
 
五、以上試算,係以目前勞保規模估算,並未考慮至民國116年投保人數、投保薪資、領取人數之變動,試算只能顯示其梗概,談不上精確度,併予說明。
 
從以上粗糙的統計估算,可知改革效益在15年間開源節流的財務效益超過7000億元,對照101年精算報告,僅調整保費即足以讓勞保財務破案延長至民國130年。而勞工之損失則等於其年金打九折,所得替代率降為1.39,是否屬溫和,每人感受不同。在116年之後,則因費率續調,其財務效用完全顯現,莫說保証30年安心領取,勞保根本就不會倒,因此,19.5%之費率應屬高估,有下修空間。
 
至於行業不平問題,我認為主因在退休制度,並非保險。勞保給付優於公保,乃眾所周知,所差者僅投保薪資上限較低。但勞退與公務員退休給付則相差甚大。勞工新制將確定給付改為個人帳戶確定提撥制,其提撥率只有6%,替代率太低,大都數勞工且未自提,加上公部門平均薪資較高,此三項造成行業差距的原因在此次改革均未處理,故改革對縮小行業不平問題的助益不會太大,這是改革範圍與工具侷限的必然結果,除非將公部門退休給付大幅下修,或勇於面對勞退提撥率不足的問題,否則行業不平問題難獲顯著改善。
 
至於世代不均,最理想的處理方式是,在永續的前提下,以最短時間讓不同世代適用相同費率與替代率。觀乎改革方案之費率在107年起才出現效用,至125年的19.5%,費時23年,其在平衡世代繳費上的調整速度不夠快,愈年輕的勞工繳愈多的現象仍然存在,可能無法讓這期間的年輕世代感到公平。改革對世代衡平有益的是,改革定案後世代間的替代率一樣,年輕世代領不到年金的風險已降至最低,甚至幾近於零。我曾試算如採每年調費率1%,最高15%,則至116年共累增費率40%(如計算複利效果更為驚人),若每調0.5%保費收入增加170億元計算,共增收13600億元,已足以在替代率不降的條件下維持勞保30年財務安全,其改善財務之效益不比改革方案差,且更能符合對世代公平之期待。但以費率調整速率換取費率上限的下降,時間縮短,意味改革力度密集化,其爭議性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