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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勞動趨勢11
[ 2013/12/19 ] 德國最低工資立法的意涵

               德國最低工資立法的意涵
【洪清海】
 
建立全國各行業統一適用的最低工資法令,已在德國社會爭論很久,直到今(2013)年11月才由總理梅克爾(Angela Merkel)第三任期的聯合政府拍板實施「第一次全面最低工資」(first-ever minimum wage),決定每小時8.5歐元(約11.57美元)為德國各地區各行業的最低工資基準。德國此舉,對其自身而言,象徵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新平衡(rebalancing),而對週邊國家來說,則兼具公平競爭與擴大內需市場的意義,而從全球工運的觀點來看,至少是勞動法規鬆綁逆勢中難得一次的轉向。
 
 如眾所知,歐盟各國的勞動法制並無統一架構,各國在最低工資的規範、標準、機制和運作方式上存有極大的差異。德國雖於1952年實施最低勞動條件法,但在最低工資實務運作上並無作用,而1996年通過勞動派赴條例,也只是為了配合90年代歐盟勞動跨域派遣方針之原則,對會員國派遣到德國之勞工提供適用本地勞動條件之法令保護而已,直到2012年將臨時工依地區納入最低工資基準,始真正出現以公權力決定最低工資的形式,但總體而言,德國決定最低工資的機制,長期以來仍由各業工會與僱主團體透過團體協約方式決定其最低工資,充份顯示勞資自治的精神。這與歐盟大部分國家實施最低工資立法模式迥然不同。
 
 1990年德國統一,首先面臨的挑戰即是經濟的大幅衰退。在統一前,西德的經濟競爭力排名全球第二,統一後急速降為第十五,平均國民所得下降40%,失業率在一直維持在10%以上,在90年代經濟成長率平均僅1.8%,遠低於OECD國家的均值,可謂慘淡的十年。德國政府為解決嚴重的失業問題,大量創造低薪、短期和迷妳的就業機會,但也因此衍生薪資凍漲和分配不均的勞動問題,工會要求工資改革和制定最低工資的聲音愈來愈高。根據歐盟統計顯示,從2000年至2013年,德國的勞動成本僅上升5%,遠低於西班牙的21%,法國的28%,英國的32%,和意大利的35%,而在同期間,德國的經濟確穩健成長,在歐盟區內和區外的外銷市場無往不利。此次德國聯合政府在工商團體反對聲浪中決定實施最低工資制,固然是聯合政府內部不同政黨主張的調和或妥協,其實更大的意涵在於聯合政府選擇一條重新平衡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道路,誠實面對近20年來經濟掛帥下的失調社會。
 
 其次,德國身為歐盟的經濟強國,其對歐盟社會的責任承擔必然被放大檢視,尤其在歐盟遭受2008年經濟與財務風暴以來,各會員國莫不面臨嚴峻的經濟衰退和償債能力不足問題,而相對經濟穩定的德國在處理歐盟危機中的角色更形舉足輕重,其話與權成為左右決策的主導力量。在此一情勢中,德國對經濟弱勢鄰國的紓困和奧援,不僅是一種道義,更是歐盟重建的支撐力量之一。在全球市場需求不足之際,德國轉向以提高人民消費能力來擴大內需市場的政策,不僅是維持其本身經濟成長動能所必要,也是以擴大進口帶動週邊國家出口成長的手段,而最低工資的實施,正是其中的一環。姑且不論其對鄰國分享內需市場的未來效應如何,至少此次德國把最低工資訂為每月1289歐元,巧妙介於法國的1430歐元和英國的1190歐元之間,可以堵住鄰國對其以壓低工資進行不公平競爭的批評。
 
 從全球工運的觀點來看,德國在經歷國內長期有關應否建立統一的最低工資之爭論,終因社會民主黨成為聯合政府伙伴而得以實現,對德國的工會而言,自是一次重大的勝利,而在全球經濟高度競爭,自由主義當道,各國紛紛進行勞動法規鬆綁之際,德國政府選擇經社重新平衡的道路,除最低工資之外,還對短期契約的期限加以限縮,也對女性勞工擔任公司董事的名額給與保障,並將領取全額社保退休金的年齡從65歲降為63歲,凡此等等舉措,莫不顯示政府對勞動市場合理規範的重新肯認,以及對社會公平的責任承擔。這樣的發展,對陷入挫敗的全球工運而言,或許也是一種激勵。
 
 ILO、OECD、IMF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均認為最低工資設在工資中位數的30-40%,才能維持消費支出能力、減少貧窮和縮小所得不平等。德國首次實施最低工資之設定值,約為該國平均薪資的58%,標準不可謂之不高,但因最低工資而可望提高所得的勞工僅占全國勞工的17%。揆其原因,在於工會擁有與資方團體進行產業最低工資的協商能力,這正是台灣工會所欠缺的條件。從另一角度來看,德國政府在工會已具有足夠條件進行有效的集體協商的情況下,仍能關注到集體協商所未能覆蓋的其它弱勢勞工,刻意設定較高的最低工資基準,這又是台灣政府所不及之處。台灣早在1968年即建立基本工資制度,不可謂之不早,但實施以來,每次調整總須經歷勞資之間的對立拉扯,而政府總是在左支右黜中一味折衷,鮮少從政府在基本工資的政策承擔上採取積極性的行動,或許這才是茶葉蛋鬧劇不斷上演的原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