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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慶文
[ 2009/09/30 ] 觀察基本工資調整議題之我見

                  觀察基本工資調整議題之我見
【莊慶文/本會理事】
 
壹、歷年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
一、民國19年我國政府批准國際勞工組織「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
二、民國25年12月23日國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資法,法規定成年工資以維持其本身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惜因壓經抗戰、勦匪、致未施行。遷臺後,因該法所定標準稍高,工業正起步,故未施行。該法已於75年12月3日總統令廢止。
三、民國44年11月中國國民黨會議,總裁指示每月所得不足300者,應予改善。
四、民國45年初訂基本工資為每月300元。
五、民國53年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450元。
六、民國57年3月16日發布「基本工資暫行辦法」,並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600元,每日20元。
七、民國67年11月29日發布,自12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2,400元,每日80元。
八、民國69年4月29日發布,自5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3,300元,每日110元。
九、民國72年4月29日發布,自5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5,700元,每日190元。
十、民國73年6月14日發布,自7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6,150,每日205元。
十一、民國75年10月27日發布,自11月1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6,900,每日230元。
十二、民國77年6月28日發布,自7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8,130,每日271元。
十三、民國78年6月26日發布,自7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8,820,每日294元。
十四、民國79年7月25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9,750,每日325元。
十五、民國80年8月1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1,040,每日368元。
十六、民國81年8月13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2,365元,每日412元,每小時51.5元。
十七、民國82年8月13日發布,自8月16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3,350元,每日445元,每小時55.5元。
十八、民國83年8月19日發布,自8月20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4,010,每日467元,每小時58.5元。
十九、民國84年7月13日發布,自8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4,880元,每日469元,每小時62元。
二十、民國85年8月31日發布,自九月一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5,360元,每日512元,每小時64元。
廿一、民國86年10月16日發布,自10月16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每日528元,每小時66元。
廿二、民國96年6月22日發布,自7月1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含例假日)。
 
貳、法源:
一、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及2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4條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下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參、數字會說話
主計處公佈最新調查,囿於通貨膨脹率的影響,上班族的薪資呈現負成長率,創下民國69以來新高。另報載98年度政府預算編列無著落,爰軍公教98年度確定不調薪。
二、主計處發布97年8月份失業率為4.14%(近3年最高),其中大學以上失業率為5.26%(再創歷年新高)。
三、台灣人民最富裕的5%與最貧窮的5%間隔幅度鉅增,貧富差距約有58倍,達到歷史高峰。
四、行政院會已通過擴大照顧弱勢方案,包括97年9月實施的近貧家庭補貼方案,近貧線的上限劃在家庭月收入25,000元,家庭月收入25,000元以下到17,200元以上,政府將分級予以補貼,最高每月補貼6,000元。
五、依據勞委會現行的計算公式,今年基本工資有8.74%的漲幅空間,至少要調漲1,512元,也就是要從17,280元調到18,792元。然勞工團體堅定要求,必須將過去十年沒有調漲的差額一次補足,也就是調漲6,075元,漲幅高達35%,使基本工資將自現行之17,280一舉躍升至23,355元。
六、依據資料顯示,一般企業之薪資率約為8.8%(薪資成本占營業收入)。另,以目前我國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就業保險法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等規範,企業薪資二次成本約15~18%(不含分擔雇主風險之商業保險及福利金之營業額比例提成)。
 
肆、議題探討
一、基本工資與邊際勞工
如果把「調高基本工資」的受益對象設定在邊際勞工,那除了邊際產業的存在事實外,亦有是企業因經濟景氣、產品樣態或週期致無足夠的工作量或原即屬勞力密集作業,爰致邊際勞工產生。值得一提的是教育養成過程中,形成學校培育之畢業生技能供給難以滿足雇主技能需求之不對稱供需情形,這是另一個延伸與基本工資有關的問題,換言之,是價格與價值的問題、是供給與需求的問題。
 
二、勞工團體訴求本勞與外勞基本工資應脫鉤
歐美先進國家或跨國企業在下訂單時,除了端看公司的製造與品管能力,以及可否提供物美價廉產品等資本主義考量面向外,也同步衡酌合作廠商是否使用奴工,或是類似先前nike的血汗工廠等忽視勞動人權之情形,倘以CSR(企業社會責任)國際觀點視之(如SA8000),倘若企業未履行法定勞動權益,沒有維繫勞工應有之福利與權利,則將失去商機。所以延伸至ILO、國際勞動基準等,對我們影響還是深遠的,而他的壓力係直接加注在政府身上,所以基本工資要與外勞脫鉤,實際上有國家利益之考量。
 
基本工資的結構可分為三種,即月薪、日薪、時薪,過去的時薪制例假日係屬有給休假,但少數不肖雇主「視若無睹」,所以勞委會於96年調高基本工資時,方將例假日工資折入換算後,使時薪工作者每小時有95元之高於月薪比例標準的基本工資,即謂no work no pay(不含國定假日)。質言之,如果時薪提高有利於邊際勞工或低度所得者,那可否繼續脫鈎,且擴大脫鈎幅度。試想,外籍勞工似乎沒有採用時薪制者,所以假設17280元調高10%(實務上月薪工作者之月薪大都逾越17280元),時薪調高15%,如是如此,就某種層面而言,基本工資算不算是與外勞呈現「實質」脫鈎,這是個值得討論的思維。
 
三、是不是要一次調足
談基本工資過去10年不調,是不是要一次調足,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對基本工資的審議是例行性的,每年都應衡酌各項指標進行調整,在先前整理的資料中也曾出現僅幾百元的調整額度。換言之,細水長流,雇主亦較能夠接受,如今一次調足40%,無論在社會觀感、資方壓力等都易形成障礙。事後諸葛言,回歸10年前迄今,每年調4%,時至今日總調幅也是40%,差別在於雇主是可以「慢慢」接受的,反思,同樣的40%一次調,恐怕有失合理談判籌碼。所以政府應惜取「不以善小而不為」之教訓,年度中依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該調就調,切勿再重蹈覆轍。
 
伍、結語
基本工資必須調整已為97年度勞動普世價值,惟將10年不足的部分一次漲足則有待商榷,因為過高的企業成本將降低雇主經營意願、守法意願及僱用「足額」人力意願等,因此須考量平衡企業實際支付能力及勞工基本生活所需等因素後為之,千萬不可將政策流於市場喊價化,致勞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換言之,大家耳熟能詳的M型社會不也提及中產階級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新貧族嗎,那反觀台灣的貧富差距,最富裕的5%與最貧窮的5%相差58倍,運用基本工資的調整政策對平抑差距之效能言,應是杯水車薪!即便自社會主義觀點視之,勞工力量無法抑制富裕的5%繼續向金字塔頂端發展,但絕對可以透過政策制定的影響,讓下限的5%有足夠的基本生活必須能力。因此,基本工資之調整應回歸勞務對價基本面之合理化,切勿以解救邊際勞工讓他們離開貧窮線擴大訴求,因為政府之社會福利與支持才是正本清源之道。為此,不可諱言,基本工資的調整係有助於維持邊際勞工基本生活所需重要機制之一,但絕非唯一,因為邊際勞工以下還有「失(待)業勞工」。
 
就短線言,98年度軍公教雖已確定不調薪,惟97年度基本工資ㄧ定要調,只是應討論要調多少?何時調?有無其他配套?另就長遠觀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成員比例、如何訂定標準(公式)使調整基本工資成為每年例行性議題、國外針對產業別及地區別之差異化基本工資制度有無台灣可學習之處等,在在都需要大家深入研討。而核心價值是勞工及勞工團體大聲疾呼調整基本工資的訴求,是合理勞動對價與尊嚴的表現,絕非施捨亦不容污衊,惟如何有效地透過國家機器微調勞資間的衡平比例(雇主願意且能夠支應,或可說雖不滿意但還可接受),甚至跳脫零合(勞資間創造出更大的綜效或政府相關配套措施,例如獎助僱用、人才培訓等)亦為探討基本工資調整時,應同步思考的議題。
綜上,鑑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等相關數值之連動,97年度基本工資的調整勢在必行,爰對於基本工資調整的議題筆者認為:首先,按月計薪與按時計薪之調整幅度應脫鈎,且時薪調整幅度應高於月薪制。其次,由政府強化勞工技能之供給,而非以96年度之補貼企業時薪工作者之消極性作為,使多數勞工真正脫離勞力密集(含體力付出或低階技術及非典型僱用)之基本工資受薪族群。再者,當政府無法抵抗雇主壓力時,亦可採取減低勞工負擔之方式為之,例如調降健保費、調高所得稅薪資扣除額或所謂「負所得稅」等考量。最後,呼籲政府,不管基本工資最後結果如何,政府能否徹底落實執行,擺脫不告不理、少告少理之鴕鳥心態,主動清查雇主是否落實執行基本工資及相關勞動條件,將為實質保障勞工權益之應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