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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
[ 2014/11/18 ] 正視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問題

正視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問題
【洪清海】
 
相對於校園霸凌行為被政府與社會普遍關注,職場霸凌仍處於隱晦地帶,不僅政府勞工法令未對職場霸凌行為加以界定和規範,工會組織亦鮮少介入職場霸凌的申訴處理,而受到霸凌傷害的勞工通常採取隱忍或不予理會的方式,更助長此一管理權濫用的現象。
職場霸凌的存在,既是對勞動人格的踐踏,也是對工作士氣的打擊,更是對勞資倫理的悖逆。最令人憂慮的是,職場霸凌所造成的工作壓力,可能導致員工的精神疾病或自殘。勞資政三方均應重視友善職場的建構,防制職場霸凌的滋長。
根據2012年北市府勞工局調查發現,超過5成4的勞工曾經在職場上遭受到霸凌。霸凌型態以「言語霸凌」最常見,占53.96%,包括道人長短、冷嘲熱諷等;其次為「人際關係霸凌」,占26.04%,例如同事搞小圈圈、刻意孤立某人。有14.95%的勞工覺得曾在「工作方面」被霸凌,包括主管不合理加重工作,或是表現良好卻被漠視等。有4.12%的勞工曾被「精神霸凌」,像是以動作、言語、工作等讓被霸凌者產生威脅感、憂鬱等;另有0.93%的勞工曾遭「肢體霸凌」,如扭打、暴力相向 。足見霸凌普遍存在於職場。
所謂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通常係指企圖打擊職場中的個人或團體,使其承受壓力之苦而採取攻擊性、威脅的、惡意的、欺侮的和污辱的濫用權力行為。(offensive, intimidating, malicious, insulting or humiliating behavior, abuse of power or authority which attempts to undermine an individual or group of employees and which may cause them to suffer stress.)。換言之,職場霸凌是(1)管理權的濫用行為(2)行為含有攻擊、威脅、惡意、污辱等負面特徵(3)行為目的在使對方感受到壓力或痛苦(4)行為客體可能是特定個人或群體。
 
英國總工會列舉常見的職場霸凌行為包括:
1.持續對有能力的勞工雞蛋挑骨頭、削弱其職權或交付瑣碎工作。
2.對員工吼叫。
3.經常公開或私下點名。
4.阻撓晉升。
5.故意交付過度負荷工作或給與不可能完成的期限。
6.持續抨擊某些員工的專業或表現。
7.經常把同一員工當笑柄。
 
英國總工會2010年職場健康安全調查發現,33%的勞工認為職場霸凌會增加工作壓力,已然是職場最嚴重的問題。英國京士敦商學院(Kingston Business School)等單位的聯合調查也發現,英國勞工在過去兩年內曾經遭受職場霸凌或騷擾者高達20%,尤其黑人和亞裔、女性和殘障勞工等四類族群最易受到霸凌。調查指出,曾受霸凌的白人員工比例是18%,而亞裔和少數族裔員工的比例則是29%,殘障勞工(37%)為一般勞工的二倍。2011年10月,英國卡地夫和普力茅斯大學對4000位勞工進行面對面訪問,完成一份「洞察職場不良對待」(Insight into Ill­-Treatment in the Workplace)報告,指出英國勞工在「過去兩年」曾經被不良對待的比例高達50%,百萬勞工經歷暴力相向,另有超過百萬勞工經歷威嚇、羞辱、粗魯對待。其中40%勞工經歷不文明或不尊重的對待;29%員工被交付不合理工作負荷或不可能完成的期限;27%員工認為其意見被漠視;23%員工被吼叫:22%員工認為不被尊重或粗魯對待;14%員工認為自己是被攻擊或惡意行為的標靶;5%員工因暴力受害。值得注意的是,三分之二的不良對待行為,竟是雇主、經理或監督人員所認可。而英國總工會2014年的調查報告指出前五項職場健康安全危害類型,霸凌依然是榜上第二名,比過勞、扭傷、墜落、滑倒等常見的職災還嚴重。
 
職場霸凌最難防制之癥結在於如何認定,其中不僅涉及個人主觀的認知與感受,也涉及行為的動機與情境,而且舉證也有一定難度。某些霸凌行為可能被解釋為溝通不良或障礙,或被歸納為強勢管理,或是維持紀律的手段,甚至被視為員工適應不良、挫折容忍度太低或有被迫害妄想等等。過度擴張職場霸凌範圍,或許對管理權的行使將產生不當的干擾或侷限,但如將具有敵意或情緒性的行為合理化為溝通不良,無異對勞工從屬性的無限上綱和恣意蹂躪。
 
英國將職場霸凌行為歸納在職業健康與安全的範疇,員工遭受職場霸凌不僅可透過工會的職安代表提出申訴,且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與求償。我國勞動部為協助企業建立霸凌申訴機制,訂有「職場霸凌防制方案」一種,指導企業採取擬定霸凌案件處理作業規定、組織申訴處理委員會、設置公司內部通報管道及快速處理窗口、辦理反霸凌系列講座等措施。綜觀該方案之內容,雖已在技術面提供詳細的指引,但因缺少必要的行政干預或監督,因此績效尚待檢視。此外,工會的介入機制,包括透過團體協商對合理管理權的監督,以及霸凌申訴處理程序的參與等,都仍待進一步推動。
 
職場霸凌是一種惡意而有針對性的權力濫用行為,侵害了勞工的人格權與工作權,也破壞了組織的文化和效率,不應放任其繼續存在於職場之中。最近,報載高教工會指控台東大學校長以行政霸凌手段侵害教師的升等和學術活動,形成類似「白色恐怖」的翻版。此案後續如何發展,雖仍待觀察,但高教工會以直接介入的行動,直指職場霸凌存在於高教職場的事實,絕對是工會的學習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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