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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
[ 2014/11/24 ] 談勞動彈性與安全

談勞動彈性與安全
【洪清海】
 
民國63年勞工安全衛生法三讀通過,立法院附帶決議請求行政院迅將勞基法草案送院審議,當時內政部整合了「工廠法」、「廠礦工人受僱解僱辦法」、「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等法規研擬勞基法草案,遭行政院二次退回,經歷8年才於民國71年將第三版草案送進立法院。在立法院則又經過2年4個月,5個會期、3次全案擱置、10次政黨協商、千次辯論,直到延會會期最後一天(73.07.19)才石破天驚三讀通過。勞基法可說是所有法案中波折最多,爭議最強,費時最長的法案。事隔30年,參加勞動部主辦「勞基法實施30週年回顧與前瞻研討會」,回想當年勞資雙方在法案審查過程的慘烈攻防,仍感到驚悸與蒼涼。
 
一、.勞基法實施30週年來,總計經歷10次的大修和微調,其中包括(1)2週84正常工時和8週變形工時(2)放寬女性夜間工作(3)特定行業責任制(4)勞退新制等有利於企業的規定。而在勞動法制之外,企業更是自創「無薪休假」、「勞動派遣」和「臺灣接單,境外生產」等人力彈性運用模式。但令人遺憾的是,至今企業仍然對勞基法適應不良,違法的行為屢見不鮮,而要求法規鬆綁的聲音也從未停歇,足以令人合理懷疑企業要求的是「去管制化」或「市場化」,而非僅是彈性化。而最近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到勞動部要求醫生納入勞基法,則凸顯一個重要訊息,亦即在工會組織力量薄弱的現實侷限下,勞基法的保障功能幾乎成為唯一的保護傘。連非屬弱勢勞工的醫師族群都無法對抗來自經營者的勞動宰制,勞基法的鬆綁將意味著勞動條件的惡化永無止境。看來勞資雙方對彈性勞動議題仍各有看法和主張。
 
二、中山大學劉念琪教授報告「勞動彈性與員工福祉」,引用Atkinson(1984)提出著名的勞動彈性分類,並從歐盟經驗提出尋求勞動彈性與員工福祉「雙融」的思考與實踐方式,包括(1)企業目標應同時涵納彈性與安全(2)企業要深入了解勞僱關係的本質(3)企業應以自律代替他律,遵守勞動法令(4)應深入理解員工對於彈性及安全的各項偏好與關聯(5)注意時間性對目標雙融造成的影響(6)企業應負起策略運用時的合理成本,且不應全然以財務成本做為策略選擇考量。劉教授強調,「新的勞動市場彈性是應該植基於更豐富與多元的人力資本提升與累積。低成本勞動力並不應是勞動市場彈性的最終價值,反而是多元多技能具學習能耐的人力資本,才會是組織因應外界變化的最主要組織資源。」,善哉斯言。
 
教授從人力資源管理的觀點提出有力的論述,確有見地,值得企業經營者與管理者卓參與深思。從工會觀點檢視Atkinson的四類彈性在臺灣所造成的負面作用,不僅已對許多勞動者帶來傷害,全民也被迫承擔其巨大的社會成本。
(一)就外部數量彈性來看,企業採用非典型的僱用方式,以臨時性及不定期契約、人力派遣及外包等方法來調整雇用,不僅造成低薪與剝削問題,更直接衝擊就業的穩定性。
(二)就內部數量彈性來看,企業採取彈性工時、變型工時、責任制、工作輪班等方式,台灣勞動市場實踐的結果,不僅破壞了勞動者的工作與生活平衡,也出現了過勞的問題。
(三)就功能彈性來看,其重點在於增加員工的技能面向與能力,以多元技術訓練、工作輪調及內部流動機會,工作自主,彈性工作設計,提高員工終身學習的能耐及意願等方式,以增加員工的多元技能。功能彈性對企業組織至為重要,也符合勞資共利原則,但台灣企業反而不太重視,也把訓練的責任推給政府或員工自主學習,顯示企業未善盡對人力資本的提升的責任。
(四)就薪酬彈性來看,企業本可藉由薪資體系的彈性設計,以獎酬或是利潤分享,以及增加工資協商的自由度等機制,讓薪酬給付產生彈性,達到成本與績效的關聯控制。但台灣勞動市場常見的是,企業巧立薪資名目,旨在逃避勞健保費用負擔和減少退休金的提撥,結果出現「以多報少」及退休金提撥不足等問題。
 
三、再從國外經驗來看,各國所採取的彈性勞動,一者會有相應的配套,二者不易真正達到彈性與安全的平衡,三者常見成本社會化。以南韓為例,當前南韓有33%的非典型就業者,人數高達607萬人,其薪資僅為正職人員的55%,較OECD國家平均70%之水準低了許多,(德國83%、荷蘭77%,丹麥78%),已成為南韓勞動市場的嚴重問題。再以倡議勞動彈性已久的丹麥為例,政府採行的相關配套,代價是每年支出GDP4%用於解決彈性所造成的就業安全問題,包括職業訓練和就業服務,以及失業者領取原薪資90%的生活津貼。而德國因長期推動「迷你工作」等臨時性就業措施,導致薪資差距擴大和低薪問題,也不得不立法保障最低工資,計畫於2015年實施。這些國外經驗,頗值借鏡。
 
四.彈性的思維不應從企業需求單向思考,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的理念也應被認真考量,例如澳洲總工會倡議對家暴受害勞工提供有薪假、工作調整等彈性安排,以職場的支持力量協助員工走出家暴的挫折,不僅有助於就業的安定,也可得到勞工的認同與回報。
 
面對全球化、自由化所形成的競爭壓力,工會同意勞動政策與法制應該給予企業合理的彈性,但企業必須以轉型升級和創新升值來提升生產力與競爭力,不應全然以財務成本做為策略選擇考量。企業如果不能創新,「留在臺灣是等死,西進大陸是找死,而南進則是不知死」。而「臺灣接單、境外生產」的模式,有一天終究會走到死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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