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 2/5境外公司上班如何保障權益 2/5公司的強制開會 2/5月薪26000放假放4天一天9小時 1/11自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 1/05取消特別休假!!
當前位置 > 首頁 > 勞動論壇 > 大陸勞動33 > 大陸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的義務與責任
大陸勞動33
[ 2009/02/06 ] 大陸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的義務與責任

       大陸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的義務與責任
【洪清海/本會顧問、策委會委員】
 
勞動派遣改變傳統的勞動關係型態,要派公司用工而不僱工,雇主的義務與責任轉嫁派遣公司,勞務成為派遣協議的商品。派遣勞工在派遣關係中面臨身份與勞務分離的狀態,不僅就業安定性不足,其勞動權益的維護也相對困難。國內派遣勞工的保障問題被廣泛討論,反應勞動派遣已經被過度濫用,出現脫序失控現象。在大陸有關勞動派遣的問題,因有勞動合同法的規範,相對較為安定。
 
在謀求勞動派遣問題改善的論述中,國內最常見的觀點不外乎
(一)課予要派公司連帶責任
(二)訂定派遣公司設立門檻與管理
(三)派遣勞工之結社權
(四)同工同酬
(五)派遣勞工轉為正職之機制
(六)勞動派遣之行業或工作限制
(七)派遣勞工與正職勞工之比例限制
(八)勞動派遣應否法制化等。
 本文擬就第一項略加討論。
 
派遣勞工在要派公司提供勞務,基本上受到要派公司的指揮與監督,乃能使勞務獲得最有效的使用。如果要派公司不能指揮與監督派遣勞工,則勞務的受領很難與企業的需求緊密結合,將因此減損其價值,這是勞務使用上所不得不然,故派遣勞工的「從屬性」在派遣勞動中被完整呈現。就客觀事實而言,派遣勞工與要派公司間已具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並依此認定要派公司應擔負雇主責任,在法理上應該可以被接受。惟在實務上,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之間具有勞動契約關係,因此派遣公司通常被認定為派遣勞工的「唯一」雇主。在此一情形下,如果派遣公司的經營或體質不佳,則派遣勞工的權益將難以確保,故而要求政府對遣派公司的設立與運作嚴加監督管理,並課予要派公司連帶責任的聲音越來越越大。
 
大陸於200811實施「勞動合同法」,雖然引發若干爭辯,但該法對勞動派遣的規制,卻不無值得台灣借鏡之處。依該法第62條規定,要派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    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    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    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至於勞動派遣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損害被派遣勞動者之權益時,依該法第92條規定,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台灣目前要派公司在派遣勞工的工資給付上雖能符合基本工資規定,但有關工時、福利、訓練、及工資調整等方面,卻大都能免則免,甚至發生業務緊縮時隨即終止派遣契約,享有主動控制權,其與派遣公司及派遣勞工之間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