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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勞動33
[ 2009/02/18 ] <勞動合同法>檢討聲浪再起

         <勞動合同法>檢討聲浪再起
【洪清海/本會顧問、策委會委員】
 
2009年元月中旬,大陸清華大學一場經濟研討會上,實施甫滿周年的<勞動合同法>慘遭與會學者嚴厲批評,並籲請北京政府應放寬或停止執行此一影響經濟發展的法案。
 
<勞動合同法>是大陸近年來最重要的勞動立法工程,不僅象徵大陸改革開放三十年勞動階級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社會正義,也是因應企業經營與用工模式多元化發展,以調整勞動關係結構為手段,以建立和諧社會為目標的社會改革。此一明顯向勞動者權益傾斜的勞動立法,當初在向社會各界廣徵意見之時,即引起各方激烈的論辯,至2008年1月1日正式上路為止,企業的疑慮、反對及脫法行為從未停止。而且隨著勞動部門執法力度的加強,以及工會「維權行動」的積極展開,企業界普遍感受到成本壓力的推升。表面看來,企業與工會簽訂集體合同的數字不斷快速增加,動輒二位數的工資增長的協議激勵了工人的拼勁,但企業經營者對勞動合同法的不滿與無奈卻在隱忍中不斷積累。隨著去年金融海嘯的襲擊,大企業關廠及裁員的風潮,終於讓反對實施勞動合同法的學者專家找到大放厥詞的舞台。
 
綜觀大陸學者專家對勞動合同法的批評,除了直接將勞動合同法視為這波經濟衰退的幫兇或代罪羔羊外,更高分貝的向中央喊話停止執行此一法案。筆者歸納當前大陸學者專家對勞動合同法的評述,主要指陳如次:
一、勞動合同法過度保護勞工,造成企業僱工更趨保守,勞工就業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之結果,顯示政策目標與事實相違,顯示過度保護其實就是一種傷害。
二、勞動合同法立意雖好,但所訂定的勞動條件明顯高於大陸當前經濟發展的承載能力,如此超前的立法必然危及企業的生存,進而阻滯經濟的成長。
三、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市場的不當干預,破壞市場自主調節的機制,不利於企業生產與競爭力的提升。
四、勞動合同法造成企業用人彈性的不足,有礙企業人力資源策略的靈活調整,嚴格的勞動契約終止程序規範,使不敬業的職工有恃無恐。
五、勞工對勞動合同法的錯誤認知與解讀,造成勞動關係的緊張,勞動爭議案件將更為複雜難解。
六、勞動合同法造成企業對勞動成本的過度負荷,吞食企業僅有的薄利,不利於企業資本的累積。
 
以上六類評論各有所重,卻歸向於同一結論,亦即勞動合同法應該暫停執行或儘快修訂。筆者將這些評論與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反對意見加以對照,發現前後並無太大差異,所不同者在於之前的論辯,大多屬於理論的推演與先知的預言或警示,而當前的評論,則加入實證的歸因與論辯,而且在有力的社會氛圍下,當前批評的聲音似乎也高亢許多。
 
從大陸學者專家對勞動合同法的檢討聲浪中,筆者看到台灣實施勞基法引發勞資激烈辯論與對抗的歷史剪影。回想台灣當年從工廠法跨向勞基法的紛紛擾擾,企業以關廠或外移為施壓手段的悲情演出,以及工會以追討加班費與爭取年終獎金為主軸的抗爭行動,充分顯示勞資間利益衝突的現實性,絕非「共存共榮」、「互利共生」、「共創雙贏」、「伙伴關係」等美麗詞句所能文飾。勞資間「共利」與「非共利」的矛盾辯證關係,其實就如同刀之雙刃,操持者自然深諳其正反之用。基此,筆者認為大陸當前對勞動合同法的批評與檢討,其實是對企業經營困境的簡單歸因,目的在於藉由經濟衰退的壓力為企業擴張更大的自主空間,讓企業從綁手綁腳的僵性規則中獲得解放。心理學有一個名詞叫做「次級獲得」(secondary gain),意思有點接近「因禍得福」或「失之東隅,收之桑榆」的補償。例如小孩生病,雖然身體受到疾病折騰,卻因此得到父母細心的呵護及更大的寬容。企業如果能藉由經營環境的惡化,達到勞動法規的鬆綁,其實就是一種「次級獲得」,即使不能達到「去管制化」(deregulation)的最終目的,至少足以遏阻勞工提出更多的訴求。
 
對於大陸「勞動合同法」在爭辯中的可能發展,筆者不排除部分條文修正的可能,這是法律與時俱轉的必然。勞動合同法實施一年多來,經由實證過程必然發現一些適用上的疑義或缺失,基於法律正常的整檢程序,修法是因應環境變遷必要的回應。但如果將可能的修正歸因於該法對企業干預過當或阻滯經濟發展,無異是對社會改革的「折騰」,中共當局應該不會輕易點頭。此外,在勞動合同法修訂之前,政府對執法力度的拿捏,當然也是一種「調控」的可能手段。至於來自工會對經濟不利情勢的洞察與回應,適度利用集體合同的協議暫時在工資增長上讓步,以換取不裁員的保障,可能也是經濟衰退中被政策所鼓勵的正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