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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勞動脈動22
[ 2009/04/07 ] 無「髮」對無「法」的抗議

             無「髮」對無「法」的抗議
【洪清海/本會顧問
 
200946,菲律賓進步勞工聯盟(Alliance of Progressive Labor;APL)發動群眾聚集最高法院,對其侵害勞工自由表達基本權利的決定表達抗議與忿怒。
 
示威者在最高法院前剃光頭,表達其對Dusit Hotel勞動爭議案判決的不滿。報導指出,2002年,Dusit Hotel因勞資双方集體談判陷入僵局,勞工以怠工方式進行對抗,並以理平頭(crap)表達對資方的不滿,資方則阻止勞工進入工作場所,拒絕受領勞務,最後又以違反工作規則解僱90名勞工,全案因而進入司法訴訟。工會主張資方行為是對工會會員的打壓與非法解僱,應恢復勞工工作權並支付爭議期間的工資。此案在各級法院審理過程,法官均採信資方之說詞,認為勞工理平頭之行為乃源自怠工行為之延伸,既違反飯店的員工裝飾規則(rules on grooming standards),且其為造成飯店營業之損失,因而判決勞工敗訴。
 
高法院之判決,不僅使勞工近2億菲幣的求償希望破滅,也被工會解讀為對勞工自由表達的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的剝削,因而激起工會的強烈抗議,以剃光頭示威遊行方式表達不滿,並要求承辦法官重新審酌工會的主張。參與聲援抗議的工會包括公部門獨立工會(CIU)、全國總工會(NLU)等數十個組織。(資料來源laborstart org
 
對於此一案件,筆者認為法院之判決固非無據,但法官之思維係以市民法的平等概念在處理失衡的勞動關係,對勞工的罷工行為缺乏合理性與正當性的審酌,對於違反工作規則之行為亦缺乏其情節與損害的衡量,因此難以讓勞工信服。蓋工作規則乃資方管理權具體化之表徵,雖為維持員工紀律與確保經營活動所必要,但企業對其管理權的行使,亦應受到合理性與公平性的檢視,以防淪為權利之濫用。基此,各國勞動法對於違反工作規則之行為,通常要求企業應視其情節與損害情形而有區別性的紀律處分方式,並不當然構成解僱要件。本案勞工之工作環境為飯店,勞工理平頭固然容易讓旅客覺察到勞資爭議,造成其對服務品質的憂慮,並因此而改變其消費行為,從而造成資方之損失,但勞工之行為,旨在對資方管理之施壓,如其勞務之效益並未減損,則資方之解僱處分顯然有為比例原則。如果解僱處分專以工會會員為對象,則又涉及對工會的敵意與歧視,更難被各界接受。如果某些職場勞工不能無髮,企業當更不能無法無天,筆者如是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