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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勞動33
[ 2009/08/04 ] 大陸推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意涵與做法

     大陸推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意涵與做法
 
【洪清海/本會顧問
 
大陸全國總工會(ACFTU)為推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於日前發佈指導意見,要求所屬工會充分認識推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意義,致力於建立完善機制,面對現實,循序漸進,逐步提高實效。此一重要文件之下達,究竟能產生多大的效應,固然尚待實踐之檢驗,但在企業集體協商覆蓋率已獲顯著成效之後,已為「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接續推動,提供一個相當有利的社會氛圍,筆者認為其成效應是樂觀可期。
 
就集體協商的結構而觀,大陸所推動的「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其協商範圍以工資相關議題為限,而協商層次與主體,均為縣級以下之區域,基本上係屬地方性行業別的工資專項協商。其集體協議的覆蓋範圍相對較小,此與全國性的協商明顯不同,而其協商項目亦以工資水準、調整、支付、監督及保障為限,也與企業性協商項目包括全部勞動關係事項有別。但就全方位建構集體協商機制與網絡而觀,區域性行業別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適可發揮與企業性協商互補的作用,讓受僱於中小型企業之各業勞工也能在工會的服務下獲得基本保障,藉以彌補企業性協商覆蓋面的缺口。同時也在顧及區域勞動市場差異性的現實上,為全國性行業別工資協商舖設延伸的基礎。筆者認為,大陸全國總工會為推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不僅在追求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的擴大,更重要的意涵或企圖,在於勞工維權機制的全方位建構,以及公平、合理、穩定、和諧勞動規範的統一,透過勞資雙方的溝通與協商,以及對協議的信守與實踐,創造有利就業與企業發展的生態環境。
 
其次,就大陸全國總工會指導意見的內容而觀,筆者認為具有務實、彈性與可操作性的優點。茲扼要說明如次:
 
一、協商範圍以縣、區以下之鄉鎮、街道、園區內民營、勞力密集之中小企業集中地區為推動重點,協商項目則以行業最低工資標準、工資調整幅度、勞動定額、工資支付辦法為範圍,其中勞動定額及工時工價標準的確定,必須是在法定工時與正常勞動條件下90%以上勞工能達成的標準,以符實際。
 
二、協商之主體,則依實際狀況與需要,可由行業工會與行業內企業代表組織、或其所推薦的代表、或各企業的行政部門進行協商;如未成立行業工會者,則由區域工會代行協商,充分顯示協商主體的彈性。
 
三、勞方協商代表由行業工會指派,並由行業工會主席擔任勞方首席協商代表,未成立行業工會者,其勞力協商代表由區域工會選派,勞方首席協商代表可由區域工會主席擔任,或由行業內企業主席中推舉產生。
 
四、就協商程序的指導,從工會以書面提出要約,到協商準備、議題確定、草案的內部討論,以及簽約後的相關作業流程,乃至於「協商僵局」的處理,大陸全國總工會在指導意見中皆有原則性規範,凸顯文件的可操作性。至於一年一期的協商期程,是否過於密集而耗費協商成本,則是另一將來可討論的問題。
 
四、有關區域性行業工資集體合同與企業性工資集體合同發生「競合」問題之處理,基本上以不低於區域性行業工資為原則,具體的做法則應參照「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在黨、政、工會三方協調機制的運作上,縣級以上工會應加強各項支持性工程的管控,包括監督檢查、調控、工資指導信息發布、經驗總結、宣傳等有利於行業性工資協商的環境營造,充分顯示上級工會對行業工會的引導作用。
 
六、為推動行業性工資協商,除要求加強進行行業工會及職工代表會的組織工作,還要求各級產業工會加強對本產業、行業所屬企業開展行業性工資協商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提供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勞動定額標準的指導服務。另外,有關協商指導員的建置、協商代表的培訓,協商的諮詢與技術支持等輔助措施,也要求各級工會領導機關一併重視。
 
綜觀上述,可知大陸全國總工會為推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係從整體性架構的分工與整合進行規劃與佈署,不是行業工會單獨提槍上陣,充分體現由上而下與橫向連結之工會體系運作模式的優勢。此一優勢,來自於政經與社會體制的擘化與堅持,有其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