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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海
[ 2009/05/08 ] 正視「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背後問題

【洪清海/本會顧問】

2003年5月7日實施「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被視為政府對企業外移而債留台灣所衍生勞資爭議困境的回應,普遍獲得勞動界的肯定,也被過度期待能為遭受雇主惡性遺棄的勞工撐起防護,確保勞動債權得以實現。此一保護勞動的法律,經過5年的實證,究竟產生多少實質作用,尚待客觀評估。據悉,立法院於2008年5月2日通過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若干公權力干預措施,期能使該法更趨週密。

法律規範與時俱轉,乃應然之事。對於勞政部門積極修法行動,當持正向評價。惟國內因關廠歇業所生重大勞資爭議,其背後昭然若揭的結構問題,卻遲遲未獲正視,恐才是關鍵所在。國內刻正上演的遠航經營危機案,如果私募失敗而政府又未伸援手,則遠航勞資爭議案將立即驗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捉襟見肘。

吾人認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係針對大量解僱所為保護程序規範,並賦予勞政部門在預警通報後適度介入之權限,在踐行一定程序無效後,以限制雇主出境手段留人善後。此一法制設計的思維,具有拉長時間縱深及擴大行政作為的策略意涵,可使政府在協助處理勞資警張關係的時間更裕如,使力空間更寬廣,算是立意良好的法規。吾人無意貶抑該法的價值與功能,但如勞政部門與勞工不願正視立法背後的問題,不公不義的大量解僱將依然不斷在台灣勞動市場上演,勞動哀歌亦將繼續傳唱。

其實,「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欲與所能規範的範圍,僅是勞動關係失衡所生問題的冰山一角。試問為何要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答案很簡單,因為大量解僱出現不公不義。為甚麼大量解僱會出現不公不義?因為雇主缺乏社會責任。為甚麼雇主缺乏社會責任就會造成不公不義?因為勞工無力因應。為何勞工無力因應?因為………,答案其實很不簡單,其中涉及集體勞動三權法制與實務的缺憾,也涉及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結構中,公權力干預與自治空間的分際,以及資本移動的脫序,乃至於立法機制背後政黨與利益團體的操作…..等等,都是動態的結構因素。此一情況,適有大陸可資比較。

大陸「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實施,曾經引起諸多爭辯和疑慮,就該法的內容而觀,雖較先前勞動法更緊實,也維持一慣向勞工傾斜的基調,但是該法的規範作用,如果欠缺工會的強大力量,其實很難發揮效用。換言之,大陸各企業要面對的不是法規的問題,而是體系由上而下無比緊實、與黨共建的工會組織,及其依法維權的堅決行動。據統計,大陸工會人數高達1.93億,年增率13.7﹪,預計今年7月突破2億人,而已建工會職工入會率為94.5﹪。至於外資和私營企業的建會率,平均已達80﹪以上。有關集體勞動合同的協商,尤其專項工資協商,更是當前工會主要戰線,所有企業很難迴避來自工會的協商請求。當然,除了在「企業發展是維權的基礎,維權是企業發展的動力」的信念下,工會的行動並不會激情演出,事實上,工會受到建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上位政策的約制,也須致力於和諧勞資關係的實踐。

當然,兩岸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結構迥然不同,不宜強加比較;然而,台灣的產業工會未曾擁有健康的發展環境,以至無法發揮勞資自治的作用,就連勞動法上的權力,都難以有效運用,這不也是實情。基此,吾人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修法實益,在工會振衰起蔽前,基本上是有所保留。進而言之,勞政部門在勞動法制建構的一切努力,如果未能優先提供集體勞動三權正常運作的平台,終究只能使公權力在進退失據中空舞不歇。當然,工會自身如果依然缺乏反思與自覺,依然各據山頭顧盼自雄,那就繼續當一隻技窮的黔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