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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10/05/14 ] 維持現狀.順其自然-縣市合併工會組織適法性之探討

      維持現狀.順其自然-縣市合併工會組織適法性之探討
【台中縣總工會】
 
一、前言
    台灣地方自治史上,除台北市、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及新竹市、嘉義市升格為省轄市外,87年之精省以及今年底即將到來之縣市合併與升格,堪稱為近年來最大的行政區域調整,有鑑於當初精省時,公部門僅就行政機關的規制加以研修,其餘相關法令均未適時加以配套修正,對當時省級聯合會之運作及發展造成影響,加之縣市合併升格涉及縣市公法人消滅,若不及早修法配套因應,工會恐有面臨解散之虞,將不利於工會之發展,亦失去合併升格之意義,是以我們主張應在尊重工會自主的前提下,擬訂妥適的配套措施,俾使工會組織因升格而獲得更好的發展空間,提供會員更優質的服務。
 
二、本會因應縣市合併推動工會法修法歷程
97.12   辦理『97年會務聯繫研討會』邀請本縣張副縣長壯熙就【縣市合併人民團體願景探討】議題發表看法:依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依法設立之組織,政府無消滅之可能性,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以維人民權益。
98.02   本會辦理『98年工會幹部工運策略研討會』邀請本縣王機要秘書建靜就【大台中發展契機】發表專題演講。
98.05   本會王理事長明欣率同常務理監事及會務人員赴立法院國民黨團陳情,由黨團書記長楊瓊瓔立委及侯彩鳳立委接見,內政部官員明確告知,台中縣市合併係原台中縣及台中市同時消滅,共同組成新的台中直轄市,原台中縣、市人民團體應隨之消滅,重新籌組。本會提出於相關法令中增列但書「因組織區域調整合併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之意見。
98.06   本會發函予所屬102個職業工會徵詢意見,以凝聚共識,提供方針,結果僅1單位贊成合併,43單位贊成維持現狀(名稱不變),24單位贊成以更名方式辦理。
98.06   本會辦理『台中縣政府98年勞工教育研習會』邀請洪顧問清海就【縣市合併升格所衍生工會組織調整問題】進行探討。
98.06.27 本會聯合縣境內四大人民團體(工業會、商業會、農會、職業總工會), 共同舉開『縣市合併升格所衍生人民團體組織調整問題研討公聽會』,邀請本縣籍立法委員、侯彩鳳立委、陳杰立委,及內政部、農委會及勞委會相關官員,傾聽本縣人民團體心聲,並提出共同聲明:1.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人民團體樂見其成,也共表支持;2.人民團體堅決反對解散重組及強制合併,請尊重並維持團體自主發展;3.縣市升格本無法源,乃依事實需要增修法之結果,人民團體之合併或得不合併亦當增修法以對,請主         管機關以積極關心的態度增修法,莫用消極冷漠的立場堅守成法。
98.10.30 本會聯同縣境內四大人民團體及台南縣總工會發動約400人赴立法院參加楊瓊瓔立委、顏清標立委及侯彩鳳立委共同召開『縣市合併升格,嚴重影響人民團體會員相關權益座談會』會中共同主張反對強制合併,要求儘速修法因應。
99.02   內政部函示:……,請各主管機關修法配套,…務期103年完成整併。
99.03.12 吳敦義院長工會領袖新春餐敘聯誼會,本會與職業總工會、台南縣總工會、外燴工會全國總工會共同提案要求儘速通過工會法修正案,以確保工會存在之適法性。
99.03   本會王理事長明欣偕同總幹事及台南縣總工會王理事長鑫基面見勞委會王如玄主委,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儘速修法或以行政命令之方式,提出配套,以安定民心。
99.04.02 勞委會召開『研商因應縣市改制直轄市之工會法修法座談會』,邀集台北 縣、台中縣、台中市、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及高雄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總工會,商討修法事宜,會中達成共識: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同種類之工會如議決不為合併時,得保留原名稱,且於縣市改制為直轄市之基準日起三個月內,工會未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者,即由組織區域變更後之主管機關統一核發原名稱之新工會登記證書,但名稱不得相同。
99.04.12 馬英九總統與工會團體代表座談會,本會再次與職業總工會、台南縣總工會、外燴工會全國總工會共同提案要求儘速修正工會法,以確保工會存在之適法性。
 
三、合併不易
本次合併升格有以下之型態:
1.台北縣就地升格為新北市。
2.高雄縣消滅併入高雄市。
3.台中縣、市及台南縣、市均消滅,分別合組成新的台中直轄市及台南直轄市。
上述三種型態以第一種最為單純,只要變更名稱即可,且有北、高二市前例可循,不至於影響工會運作及發展;第二、三種型態均涉及到行政區域消滅,工會面臨解散清算、合併之危機。尤其是第三種型態最為複雜,兩個權利主體均消滅的情形下,應踐行重組程序,惟空窗期之會員權益應如何保障,實非易事。
    上述工會面臨解散、合併所依據之法源,人民團體法、工會法等,都是幾十年前所制定的,早已極度不合時宜,況且,縣、市工會團體私下雖有交情互動,卻存在著會員不等、制度規章各異、財產不均等差異,這些現實上的不對等是各工會獨力經營數十年所累聚的成果,各有其背景因素,現行法制的遵循有其絕對的困難性,也不單是縣或市級工會單獨面對,而是分別都有困難,絕非主管機關單憑一句簡單的「整併」,即能無視數十萬會員之權益,值此前所未有之大變革,合併顯非唯一之選項。
 
四、避免更名
    因應縣、市合併升格,公務機關必須合併重新整併各單位處室,增建新辦公大樓等重大設施,及公務設施之整併工程、門牌變更、身分證換發等,已需耗費龐大之行政資源與經費,工會若需更名,牽涉到立案證書之換發、圖記之變更、稅籍資料變更、金融機構帳戶及印鑑變更、勞健保局立案之變更、商業保險變更、財產變更、招牌更新等,加重行政資源的負擔與不必要之浪費,且更名對同質性之工會易生混淆,亦不易區分縣、市原有之工會,尤其是以目前直轄市所核定之名稱觀之,更名對縣轄之工會極其不公平,市轄工會好整以暇坐享升格之果實,縣轄工會卻須將時間與經費耗費在變更的程序上,顯受貶抑。
    以台中縣、市為例,縣轄職業工會201家、市轄職業工會160家,合計361家,若再加計產業工會,則超過400家,光行政文書作業即需耗費相當之時日,且縣、市職業工會名稱完全相同者占96家,相似者占33家,高達2/3以上,未來若同時冠上行政區域名稱,對會員來講恐生混淆不易區分。
 
五、維持現狀 順其自然
    就工會長期發展與組織強化而言,合併固然有利於工會規模擴充及資源有效運用,但工會之運作首重其內部意識之凝聚與調和,與公部門重規制並不相同,因此驟然進行工會組織合併,容易產生運作上的齟齬,況且在民主風度與素養尚未成熟之際,貿然進行合併,恐影響會員權益,又工會會員為自然人,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可否就此移轉,亦是一個問號。是以我們主張尊重工會自主決定,如工會願意合併自應經大會議決循法定程序完成重組為直轄市工會,但如果工會認為目前尚具備合併條件或經大會議決不為合併,則可以不需更名,繼續以原名稱維持運作,藉由良性競爭,減低團體間的差異,未來順其自然合併否。
    這當中當然就牽涉到消失的縣名稱適合做為團體的名稱?事實上縣這個名詞僅在現實面中消失,就精神層面上的消失而言非一朝一夕即可忘懷,以台中縣山線、海縣、屯區等的區分,及葫蘆墩、牛罵頭等舊地名而言,不也常存於實際面上,並非任何人可輕易消滅的,名稱僅為外在的表徵,修正後的民法不也規定可從母姓了,重點僅在於主管機關是否承認為合法團體,這當然就又涉及到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修正了。
 
六、結語
    「縣市合併即是在無法源依據下,從無中生有」,現有工會皆為依法設立之勞工組織,基於信賴保障原則,不應因政府行政區域變更而受到不利之對待。縣市合併升格為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破天荒的第一次,就須有突破現有法制侷限之思維與務實的做法,方能降低阻力,得到人民的支持,縣市長、縣市議員延任,區長、區議員的產生,不都也是這種思維下的產物?
 
參考法條:
人民團體法:
56條: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它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時,得申請主
         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
59條: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二、破產者。
          三、合併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其完成者。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者。
          前項第四款於政黨之解散不適用之。
工會法:
8條: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會,或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以設立一
個工會為限………………。
40條:工會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
          一、成立之基本條件不具備者。…………..
41條:工會除前條規定解散外,得因下列事由之一宣告解散:
          一、工會之破產。
          二、會員人數之不足。
          三、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42條:工會於產業、職業之種類或組織區域之劃分有變更時,應為合併或分立…。
工會法施行細則:
3條:工會名稱應定為某某直轄市、某某縣()某某產業、職業工會或某某廠()
產業工會、某某縣()總工會、某某省()總工會………。
5條:本法第六條、第八條所稱同一區域,係指直轄市及縣()行政區域……。
 
參考資料:
洪顧問清海撰「縣市升格所衍生工會組織調整問題之研討」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