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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11/01/11 ] 工會~要調整會費嗎?

工會~要調整會費嗎?
【黃英華/桃園縣總工會總幹事】
 
工會法修法於9961日通過之後,許多工會幹部都面臨一個法律疑問,自己的工會到底要不要依法調整工會「入會費」及「經常會費」之金額?因為依照新工會法第28條規定,「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換句話說,工會未來徵收會員之入會費是不得低於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若以員工月薪資25000元來算的話,工會招募會員入會時就必須收入會費800元以上,以後每月經常會費也要收約新台幣125元以上,才能符合法令的規定。
 
由於工會收取「入會費」及「經常會費」金額之多寡,是在自己所屬的工會章程中明訂。而現行之工會法第22條,對於入會費及經常會費之收取標準,其實是採取「不得超過」的「上限管制」性立法。因此,只要工會章程規定入會費的收費標準沒有超過2日工資,每月經常會費收繳沒有超過2%,即屬合法。也因為如此規範,現有大多數的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對於章程自訂的收費方法時,通常是採用「定額收費」為主,亦即經常會費每人每月固定收取相同之金額,(大部份約在50~200元之間),一則是因為簡單易算(會員人數×金額=工會的每月收入),另一方面也容易解釋工會組織的權利義務平等關係。當然亦有極少部份工會單位是採取薪資比例性的收費,也就是按照會員每人每月工資所得之高低,由自己工會章程通過的一致的百分比來收繳,也就是薪資所得越高的會員,應繳納工會會費的金額,就依比例而增加。
 
但是新修訂之工會法,對於工會經費的收繳規定,卻是採取「管制下限」的立法方式,也就是說基層工會之收費金額,應該是「不得低於」法律下限標準收費,如果工會不按照母法規定,決議用低於「管制下限」標準收費,即有違背工會法母法之所強制規範之虞。但是,由於現有工會長期以來對於經常會費的徵收金額,已經根深蒂固的僵固在原有的運作思維裡,工會經費收入少、財源拮据,工會應有的許多宗旨與使命工作任務,往往在沒有經費就不做了,工會對於積極爭取勞動條件的改善的各種作為,也只能以消極建議的方式等待,期待資方能主動善意回應,換取勞資和諧共處的機會。
 
也因此,許多勞工朋友會認為,參加工會的積極性或是必要性其效果十分有限,如果工會要求調整經常會費時,一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表決,往往遭遇到強烈的反彈與阻力,工會組織只能退縮回到「窮困無力」弱勢原點,什麼企圖心也沒有,遇到問題也因經費有限處處做不了,許多工會只好每年從會員婚喪喜慶慰弔、五一紀念品、或是重陽敬老、子女獎學金等福利性的工作計劃著手,完全喪失或是忘記組織工會的真正目的與主要任務。長期運作下來的結果是,工會運動理念無法深植人心,工會欲以集體展現或行使團結行動來進行勞資協商談判的力量,難以形塑建立,爭取薪資調整或勞動條件改善提升的成果不能顯而易見,工會組織績效不彰的陰影,始終留在每一個人會員心中。因此,工會欲調整每月之經常會費,其困難程度與反彈阻力也就不言可喻了。
 
如果換一個角度思考,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政府如果不去配合修法,台灣的工會運動還有多久可以繼續維持?還有多少工會能夠發揮影響力去爭取追求更優質的勞動條件?工會數量連年逐漸衰減(職業工會除外)的背後原因,是因為雇主發揮了極大的善意與主動,讓勞工不需要工會就能享有公平的利益共享嗎?當一個金融海嘯來襲,短期衝擊企業利益時,受害最深的到底是企業?還是勞工?許多勞工薪資所得倒退至13年前水準,新生代勞工大學畢業竟然只領22K的薪資,勞動階級面臨「生不起、養不起」的新貧世代,誰能改變這個殘酷的現實,當企業賺取高額獲利,在海外四處擴張企業集團規模的同時,台灣最基層勞工真的有被善待嗎?號稱亞洲最佳雇主的企業,一樣用各種勸誘施壓手段逼走勞工;自命是幸福企業的雇主,不也是用簡訊一夜之間就讓數千人離職失業嗎?「資強勞弱」的宿命,豈能只能靠勞基法的最低勞動條件之保障而滿足?當資本利得輕易的「用錢賺錢」換取更大的財富,復因為投資政策優惠抵減或免除各種稅額,也因為企業盈餘與受僱者報酬比例失衡,使得台灣整體社會之貧富差距卻日益拉大。
 
所謂經濟成長的十年,對許多上班族而言,只是薪水停滯、萎縮的十年。不管景氣是什麼燈號、出口成長多少、股市上漲多少、政府減了多少稅,都跟民眾的荷包無關。真正創造財富的人,卻不能享受財富,這正是目前台灣多數受薪階級處境。1
 
而且,不論經濟景氣指標上升或是國內的GDP成長多少,絕大多數中下階級的勞工實在感受不到經濟成長的利益?卻得面對物價上漲,可支配所得反而變少的情況,這是無法避免的社會現實面問題。尤其基層勞工對參加工會組織意願感到冷漠與疏離,使資方經營管理的威權力量,更加膨脹強硬與擴張利益。
 
因此,政府准予勞工組織工會、參加工會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透過多數人集體一致的力量,加強保障勞工的工作權,由勞工自己去爭取協商利潤公平合理的分享,減少貧富差距,實現均富安定的社會,勞工朋友如果沒有這樣團結互助的認知觀念,工會存在的價值就很難彰顯。有許多勞工朋友每月發揮愛心,定期定額認捐宗教團體慈善捐款,他們無怨、無悔、無所求的認為是在做功德、積陰德,他們在信仰上的義行善舉,真的令人十分敬佩與感動。但是,相對於工會具有維持經濟利益共享,實現社會均富的理念價值,卻有許多勞工對於工會每月區區不到百元的會費,不但要斤斤計較,甚至於還得要求有相當適時的福利回饋。二者的差別在於缺乏理念認知建立,與勞工自我利益心態觀感不同。
 
但是在台灣,工會必須團結的絕對意識並沒有被重視,真正需要工會保障權益的民營企業勞工,一方面受資方打壓工會成立不起來,另一方面勞工自覺意識不足,他們不組織工會或不參加工會,一但遇到相關權益損失,只見四處抱怨法律保障不足,高喊政府官員失職怠惰,動輒上街頭演出抗議悲憤洩恨情緒,除了凸顯勞工問題的存在之外,對個人權益損失的追訴,已然於事難補。但是政府法律賦予勞工自己應有的監督機制,勞工有去善加運用嗎?為什麼縱容或接受雇主長期違法行為而不舉發?因為沒有「工會」就沒有監督機制,沒有「工會」就沒有組織的後盾支持力量,個別勞工在面臨資方優勢的威權管理下,根本無力反抗或對話。因此,工會運動本來就是社會運動與社會改革的重要一環;除了基於使命感與會員團結參與之外,如何讓勞工自己體認到有必要建立一個財務健全充裕、會務績效卓著的工會組織,應該是非常重要的當務之急。
 
勞工的權利,除了靠政府立法給予應有的基本保障之外,對於企業經營利益的共享,政府不可能全然用一致性的法律規定去強制規範,必需靠勞工朋友自己針對所屬公司營運獲利狀況,透過談判協商去達成。全世界包括共產國家,都允許工會組織的存在,目的就是讓勞工能夠運用組織的集體力量,去追求更好的勞動條件,去平衡勞資之間的共同利益。在中國大陸富○康公司十幾起員工跳樓之後,可以引起老闆重視而全面加倍調薪,台灣勞工如果如法炮製的「敢死」比照,恐怕也很難會有相同的加薪結果出現。世界各國勞工爭取調薪或勞動條件改善,除了靠資方真誠的主動善意之外,大都是以勞工團體展現團結實力,積極進行勞資協商談判,若是談判協商破裂,則進行全面罷工等手段壓力,促使資方願意恢復回到協商談判程序裡,將經營利益釋放出來解決爭議之訴求。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個別勞工除了依賴政府最低的勞動基準保護之外,組織工會、參加工會及幫助工會絕對是一條既合法又有效的途徑。
 
此次政府對於勞動三法之大幅修正,主要目的也是在賦予勞工可以有更進一步的行使團結權、爭議權及協商權之機會,縱使各級工會各有不同認知的解讀或負面抨擊。但平心而論,至少把勞動三法拉在一起彼此關連運作,可以環環相扣的應用,雖然難免還有許多條文內容還有缺失或不滿意之處。但總體而言,也算有小進一步,如果工會幹部或會員無法從成立工會的宗旨、任務、目的去認清工會存在的核心價值,仍然囿於昔日的習慣領域或觀念,不願意讓自己的工會組織走向真正獨立自主的茁壯與成長,等於是讓工會組織運作繼續留在原地,路越走越小的「無力作為」困境上,工會組織原本應有的使命與宗旨任務,恐怕會欲振乏力繼續身陷在「無力作為」的惡性循環困果裡。
 
因此,筆者斗膽認為,不論是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至少都應該循著新工會法所定會費標準,努力說服基層勞工接受會費調整的認知,讓自己的工會有充裕之自有經費,逐步做好對會員權利有效提升的工作計劃。有了充分的經費之後,在職業工會方面,可朝向所屬職業技能訓練、職能證照輔導、協助工作來源開拓、興辦團體保險等方面去強化工會角色。在產()業工會方面,則可不必處處仰人鼻息要求資方補助,更可以實施全員性的工會教育訓練,增加工會組織信念與團結互助意識,洽聘專業人才協助會務運作,聘請專業會計師或嫻熟勞動法之律師幫助團體協約內容審議,並開班訓練理監事成為具有談判能力的代表者,甚至於儲備好罷工基金,做為日後進行勞資協商談判的後盾籌碼等各種積極性作為,讓工會未來的運作方向與格局重新打開另一扇窗景。
 
註1:參考2010.02.01商業周刊第1158期,政經新聞「誰偷了我的血汗錢!!」專題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