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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論述
[ 2012/01/05 ] 關於「過勞」與「責任制」

關於「過勞」與「責任制」
【黃英華/桃園縣總工會總幹事】
 
一年又過去了,許多勞工在經濟全球化之後,在企業經營要求績效成果壓力之下,往往被要求有更好的職能績效表現,在人事精簡,遇缺不補,工作量加重的情形下,競競業業的努力想做好接踵而來的每一件工作,其工作壓力,常常壓得勞工自己難以承受。雖然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工作以8小時為限,延長工作(加班)必須徵得勞工本人同意方得為之。但部分雇主技巧性的於雇用時即言明勞工之工作性質,引申自行解釋為責任制。迫使勞工在職場上必需承受更多的工作分量,而無從要求計算加班費的現象。
 
由於政府當初為擴大適用勞基法,故於84年間修訂增列勞基法84條之一,針對特定之服務業、工作性質屬於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或是監督、管理人員或有性質特殊工作,准予放寬適用84條之1之特別規定,可以不受勞基法每日工時之限制。然此一修法放寬責任制之小門,逐漸受到企管顧問公司及企業人資部門之援引應用,造成許多原本不可以適用84條之1責任制的工作性質或企業,紛紛悄悄的援引比照使用,許多勞工由於不諳勞工法令之立法原意,再加上勞委會公告可適用之行業只是用另行公告方式公告,並未列入法律條文明確規範,一般人根本不會知道公告適用之行業別或工作性質為何?因此資方往往利用資訊不透明的優勢,誆騙一般辦公室行政職員、工程師、獨立部門員工或間接員工,諉稱以工作性質為責任制,而無需打卡。但實際上卻從工作分量或職能職務再設計時,逐漸的加量加重工作負荷,讓原本其應可順利於下班時間前,結束或完成的工作量變成做不完,經常無法達成「當日事,當日畢」的要求效率,為本於工作不致延宕、堆積,勞工自己只好變成無償自願加班之現象。而且這種情況仍在逐漸侵害彼等勞工之工作時間及加班費之請求權。
 
事實上,根據勞委會公告之「責任制」之工作性質,主要是保全業、保險業之外勤人員、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醫療保健服務業、托兒所保育員及社福機構之輔導員或銀行、金融業、廣告業經理職以上之人員或家庭幫傭等等共明列38種工作,是以工作具有間歇性、特殊性或高階經理人為主,一般製造業或服務業,根本就沒有所謂的「責任制」工作之適用。而且勞委會在南亞工程師過勞死認定爭議事件後,各方對於勞工工時過長,有立法委員及新聞媒體的關注,更因後續又有保全業員工因工作中猝死,要求比照過勞死認定,由於是否因為「責任制」之工時過長而較容易衍生心血管相關疾病,原本醫學上很難證明二者是具有「直接而明確」的因果關係,但基於輿情與國會壓力,勞委會最後也同意採取較寬容的認定標準,並於991217日,重新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列舉職業原因促發之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其「工作負荷過重」之認定可參考「判斷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以評估工作負荷情形去證明工作負荷是造成發病的原因之一。根據醫學上經驗,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病變之情形,被客觀的認定其超越自然進行過程而有明顯惡化的情形稱為負荷過重。被認為負荷過重時的認定要件為異常的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等三大參考指標,評估發病前約1週內或前16個月內的加班時數,如工作時數越長則其過勞影響之相關性就越高。
 
「責任制」的工時過長的長期問題浮上檯面被重視之後,總算是稍稍的放寬認定過勞死的標準。但「責任制」工作過度被濫用的情況,並沒有因此而有大幅緩和的跡象。勞委會雖然一再宣稱,責任制工作必須符合所公告之職類項目,且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方能合法課以勞工之工作為「責任制」,並非雇主可以自行片面認定實施,但因勞工缺乏正確的法令認知,對責任制工作概念模糊,加上雇主管理權之優勢地位,個別勞工於求職受僱時,往往處於弱勢不利地位,無力與雇主抗拒不合理之勞動條件約定。再加經濟景氣不佳,勞工為保住工作權飯碗,往往隱忍不願告發,故實際上在就業市場市,即使不是勞委會許可的行業,仍常充斥著非法的「責任制」工作,在勞雇關係的「潛規則」裡持續運行,而且下班不刷卡,或是甚至於要勞工刷完卡再繼續賣命,勞工局事實上也很難主動查處,即使查也查不出結果。「責任制」的潛在問題,恐怕還需要下一次再出現過勞死的家屬,出面喊冤才會被再次被大家重視。
 
依據國際勞工公約規定,「三八工作制」早已成為社會生活的重要準則,而且縮短工時已經是世界主流趨勢,勞工如長期處於過長的工時,對家庭親子關係及個人身心健康確有不良的影響。因此,國家所訂之勞動政策必須本於促進勞動條件優質向上提升,致力於工時之縮減為目標。對於因勞基法改為全面適用初期,為少數服務業或特殊工作形態,無法全然強制一律適用勞基法而予以列舉排除的彈性放寬措施,也應逐年進行檢討與限縮,使其回歸至勞基法的規範裡,實不宜在勞基法後面永遠開著一扇「責任制」的小門,讓部分雇主或企業經營者,永遠享有不適用勞基法之每日8小時工作之限制。
 
再者,我們勞工自己也應自我深思,每個人身體的體能都有一定極限及使用壽命,年輕時也許是「拿生命換錢」過生活,到老年時也許就必須「拿錢換生命」(病痛纏身)。因此,自己的權益必須自己站出來捍衛,主動拒絕或遏止責任制在就業職場上繼續變相運作衍生下去,勇於透過工會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防止過勞死的悲劇繼續在自己週遭或同事身上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