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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勞動趨勢11
[ 2015/03/25 ] 「複數工會,單一協商」:德國團體協商的未來?
「複數工會,單一協商」:德國團體協商的未來?
【洪清海】
 
去年德國經歷航空和鐵路罷工之苦,執政當局下定決心修改團體協約法,限制獨特性小型工會的協商權與罷工權。目前法案已送進國會一讀,各界咸認為可能在今年年中生效,此舉將改變目前的團體協商生態,並讓同一企業內小型獨特工會(niche unions)的罷工權受到限制,但引發的爭論並不小。
 
2010年之前,德國企業內的工會組織維持單一性,亦即「一家公司,一個工會」(one company, one union)。在此一制度下,德國的勞動關係在歐洲國家中相對較為穩定,罷工頻率較低,成為支持戰後德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2010年德國聯邦勞工法庭(the Federal Labor Court)宣佈「單一工會」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組織工會自由權利,從此出現複數工會的競爭局面。在同一企業內,勞工可以自由選擇加入其認同的工會,而各工會也有權與企業進行團體協商,並發動合法罷工行動。如此一來,不僅企業必須面對不同工會與不同的協商條件,同時也面臨獨特性地位的小型工會的勒索。例如,航空公司的機師工會會員雖然不多,但因其技術與地位特殊,一但機師罷工,則可能造成公司陷入停擺。即便公司早與與空服員或地勤工會已達成協議,只要機師工會與公司協商破裂,所有勞工的權益都會受到池魚之殃。德國複數工會而缺乏單一協商代表權的配套,讓小型工會擁有極大的運作空間,也讓運輸業和航空業的勞動關係變得敏感而脆弱。
 
此次德國聯邦政府修改團體協約法,規定同一企業內各工會可以合組協商單位與雇主進行聯合協商(Joint negotiations),但如各工會不能整合,則採多數主義(majoritarian),以擁有多數會員的工會為協商代表,就公司中各職類員工的勞工條件進行協商。未參與協商之工會,只能選擇適用競爭對手工會與企業所達成的協議,不能因反對而進行罷工,否則將被視為非法罷工。
 
德國總工會(The Confederation of German Trade Unions (DGB))對修法持保留態度,但其所屬會員工會多數贊成回復單一工會的體制,其中尤以金屬工會公開支持為代表,但服務、教師和食品工會則公開反對修法,並強調如果修法通過,必然向聯邦憲法法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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