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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 |
公司變向扣薪資 發表時間:2014-03-16 23:1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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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我們部門是技術服務單位,並非業務單位。但近日公司卻要求我們對客戶提供技術支援時推銷其他業務產品,並訂定標準如未達目標的話要扣我們績效獎金的一部分,之後未達墂準的同仁果真被扣薪了。請問是否有違法之處 另外我們要如何應因呢 感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3-19 08:53:03 本會回應: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作內容及獎金有關事項均為勞動契約應約定之事項,而勞動契約之變更,除符合法定事由而准許勞雇單方變更之外,應經雙方合意為之,換言之,你在技服單位工作,公司要求兼做推銷業務,並以銷售標準為績效獎金發放依據,可能已涉及勞動契約變更,必須經由勞雇雙方議定,始為適法。建議你主動與公司協商,如果公司不接受,再向當地勞工行政單位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自己權益。另附內政部及勞委會相關解釋令供參。
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七十五)勞內字第四六三二○九號函亦表示:「事業單位對勞工各項給與名義,係屬既定之勞動條件,不得片面任意更改。」行政院勞工委員八十年五月十日台(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一八七號函更進一步指出:「…前述之工資及工資以外之金額,二者之結構、內涵及發放及發放方式,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並可依同法第七十條規定明訂於工作規則之中,以求明確。…(六)事業單位勞工薪資結構變更,除應由勞資雙方協議變更外,如與工作規則有關規定不符者,似宜修正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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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自營工作者年滿60歲,勞保年資滿20年,可否請領勞保退金的條件?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3-06 14:39:17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年滿60歲,勞保年資滿15年,即可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因此您已符合請領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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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營事業職員為何一定要以"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投保公保,這對職員未來的退休金影響很大,既沒有公務員銓敘,也無法領取勞保年金,為何國營事業工會不能為所屬員工爭取能有選擇公保或勞保的權利??工會三分鐘熱度的做法實在令員工失望,以為上凱德格蘭大道喊喊口號就是有在做事情嗎??這樣的無能工會,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2-05 13:33:44 無言先生您好:
對於您所提問題,本會不僅不會無言,向來更是敢怒敢言。
其實,國營事業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的權益問題,只是公部門集體勞動關係問題的一部份,而問題都來自執政者對公部門集體勞動關係的錯誤認知與控制。此從教師組織工會解禁不過是近幾年之事,即可了解台灣勞動法規的射程向來不及於特定身分受僱者的基本權利保障,而勞基法84條的規定,即是此一政治環境下的產物,迄今已近40年,仍未見任何改變的可能。
國營事業工會的主要成員係受僱勞工,為會員爭取各種權益為無可旁貸之責,但長期以來疏於關注會員之外的勞動議題,因此遭致外界的批評、污名與質疑,此部份本會不便置喙,但本會相信國營事業工會既不是萬能,也不至於無能,而是需要「賦能」,亦即需要更多的支持與督促,才能走出自身的侷限。您的無言,對國營事業工會應是一種惕厲,但如您願意以行動來支持和督促工會行動,那就是一種助力,就是改變的開始。謹此簡覆,並祝賀新年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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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工時是每日12HR,月休10天,假設今年有特休7日,公司擬以給薪方式方放(因為是排班制休假需請他人加班),請問計薪方式是以
12HR*7天或是8HR*7天特休計?感謝解惑~~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1-24 14:19:38 本會回應:
妳好,勞基法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至於妳每日工時為12小時,應係依勞基法第32條之規定所為之調整,這樣的工作時間安排,與工資給付並無關聯。換言之,公司所支付之月薪,實已包括例休假在內,而非每日12小時實際工作的報酬。同理,特別休假之工資,仍應以每日法定8小時正常工時計算。以上說明,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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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 |
想釐清身分法規 發表時間:2014-01-15 21:4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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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近期新聞表示護理人員全面回歸勞基法的法定工時規範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8390704.shtml
及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224/309736.htm
勞基法規定一天上班不能超過12小時
我想詢問的是
擁有公務人員身分的護理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是否一樣適用
或是依照公務人員沒有一天不能超過12小時的規定?!
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1-16 16:55:47 本會回應:
你好,勞基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換言之,除上述事項外,有關工時、休息、輪班等與勞務提供相關的事項,仍受勞基法的保障。護理人員回歸勞基法的法定工時規範,不因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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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 |
契約工育嬰假 發表時間:2014-01-14 10:4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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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在公司是契約工,是否可以請育嬰假??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1-16 16:53:00 妳好,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於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同法第3條對受僱者的定義「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契約工既是受僱者,當然享用育嬰留職停薪之權利。至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則應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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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主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前,其「日薪制員工」的薪資項目及工資給付方式為:
1.工資:「日資率」×計資日數【以每週48工時計算當月正常工時後之日數;含:正常工時出勤日數、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可謂以「當月的月曆天數為計資日數」】
2.生產獎金:以當月產量、生產天數(以正常工時出勤日數計算;不含例假日、調移工時休假日、國定假日、例假出勤等)、編制人數及個人出勤考績等計算當月生產獎金。
3.全勤獎金:當月全勤給與。(請事假、病假者,扣除全勤獎金。)
4.職務津貼:領班助理、副領班及領班等,給與當月職務津貼。
5.中夜班點心費:以當月出勤中、夜班日數計。(中班120元/日、夜班260元/日)
6.溶劑/執照津貼、拆裝櫃/打包津貼:依單位工作性質及內容給與個人全月津貼。
7.補足基本工資:上述1-6項加計後,員工全月正常出勤其薪資不足法定之每月基本工資者予以補足金額。
8.加班費:以一日工資{即:全薪;【工資日資率+(上述2-6項加總後÷30日)】÷8H}計算延時加班費。
9.例假出勤工資:以一日工資(即:全薪;【工資日資率+(上述2-6項加總後÷30日)】計算。
二、新工時制度實施後〈90.1.1以後〉,雇主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11日台90勞動二字第0021282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7月24日台90勞動二字第0026970號函」解釋令之法定工時執行,雇主按實際工作之日數給付工資;其薪資項目及工資給付方式,除上述〈第一項第1款〉「工資」的計資日數「以每週42工時計算當月正常工時後之日數」計給該款工資【即:每週減少的六小時為「不必工作之下班時間」不計工資;含:正常工時出勤日數、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其餘各款之計給方式未做變動。
三、「以月薪制計酬員工」其新工時制度實施前後皆為單一薪資項目,依法縮短工時且未變動工資。
四、請問老師,雇主於新工時制度實施後之薪資計給方式是否合乎法令規定。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1-08 13:36:07 本會回應:
吳先生 你好,依勞基法規定,工資應由勞僱雙方約定,並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例假日和休假日,工資也應依法照給。換言之,公司採按日計酬之薪資,必須包含例假日和休假日之工資。針對你提出的第一至四項,雇主制訂的工作規則中,從你敘述的文字來看,雖無法確知「日資率」如何決定,但從「計資日數」已包含例假日和休假日,應該沒有違法問題。至於實施2週84小時正常工時制之後,公司之「日資率」如有調整,涉及勞動條件變更,依法應經勞工同意,而「計資日數」隨法定正常工時減少,此係因法定例假日仍維持一週一日,減少之工時並不列入假日工資所致,尚無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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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從事地攤工作, 我可以加入甚麼工會? 我之前的工作勞保投保金額是最高額, 那麼加入公會後, 還可以保最高額嗎? 如果可以, 那麼每月應繳的保費是多少?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1-08 13:35:28 本會回應:
鄭小姐 妳好,現在妳從事地攤工作建議可加入各縣市零售攤販業工會,但並不是每個縣市都有此種職業工會,妳可詢問當地縣市勞工局或縣市總工會,他們會提供妳最適合加入工會的資訊。至於投保金額之高低,依法應覈實申報,妳可提供之前的薪資證明給加保工會,就能針對妳的退保薪資而幫你投保適合的級距,勞工局有訂出一套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會員)勞工保險月負擔保險費金額表,可電話詢問或親自詢問當地勞保局或勞保局官網下載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會員)勞工保險月負擔保險費金額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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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工會是台灣勞工界難得且優質的網站,用心可見。
文章豐富有深度,切合時事,唯可否增設閱後心得留言欄位,
抒發觀後感,並可激起廣大迴響。 |
[ A1. ] |
回覆時間:2013-12-26 14:50:22 感謝您對本會網站的鼓勵與支持,更感謝您提供寶貴的建議。
由於本網站創立之初,僅單純想到提供全球與國內重大勞動
資訊給關心勞工問題的朋友參考,並未考慮互動功能的需求,
加上網站係委由外部設計,因此仍須一些時間改進。在留言
欄位未設置前,如有對本網站所提供之資訊或文章有回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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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見諒,並再次申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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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0. ] |
勞動僱傭的詢問 發表時間:2013-12-04 09: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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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士在台灣創業,如果僱傭台灣人力資源的話,需要做什麼樣的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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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時間:2013-12-04 09:37:05 本會回應:
外商公司到臺灣開展業務,如採在台設立公司方式經營,適用外資企業相關管理規則,並受到法令保護。其人力需求問題,如涉及僱用外籍人士的資格與人數,將受到投資金額及相關法令限制,如僱用臺灣勞工則應遵守勞動法令,其餘並無特別現限制。建議可洽經濟部投資業務部門了解相關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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