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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一直在IT產業工作, 最近因為結婚離職, 目前打算接案的模式達到work-life balance.請問這樣是否符合加入工會的資格? 如果可以, 請問是否有推薦?(我目前居住台北)
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0-02 12:18:21 【本會答覆】
如果你確實擁有資訊技術,以提供資訊技術服務獲取工資維持生計,則可洽北市資訊服務人員職業工會,詢問入會規定及手續。該會資訊可從網路或北市勞工局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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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公司命令出差至國外非原本工作時間內(AM0800~PM0510),搭乘交通工具如 飛機 機場接送 等交通工具之時間,是否算是加班時間.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0-01 13:13:00 【本會答覆】
所提問題,經查勞基法並未規範,應按公司所訂工作規則或差勤辦法辦理,或依勞僱雙方之約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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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去年12月在連鎖牛肉麵上班時薪95,沒勞健保,在今年5月調到110元.一直做到8月111號,因有次出車禍臨時請假,後去公司老板就說不用來做到昨天的就好,我就走,到9月5號我去公司領薪水,扣我曠職1天500,未辦離職3000元,請問有理嗎,我要如何爭取權力,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9-12 11:03:18 【本會答覆】
一、目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僱用員工5人的公司行號才強制投保,如果妳服務的連鎖店員工數超過5人,公司未在妳到職日幫妳投保,則公司將因違法而受罰。妳也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妳的損失。
二、基本薪資自今年元月調高為每小時115元,公司給付不足部分可請求補足。至於車禍請假公司以曠職扣薪,未辦離職扣3000元,以及任意解僱等,都是違法行為。
三、建議妳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行政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維護法定權益。祝妳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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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灣總部轉賣大陸公司,本人在大陸公司工作,後續被遣散費
1.台灣總部遣散費只給台灣領的薪資,未包括海外所得,是否有相關法律規定?
2.依勞動法前10天公告轉調回台灣總部,10天後直接遣散,如果上述不成立,那當地法律可成立嗎?因當地每月都交稅
以上問題希望有相關答案,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8-08 11:38:06 【本會答覆】
這是一項很值得重視的問題,但目前實務處理上仍存極大爭議。
一、派駐大陸工作仍受勞基法保障,但資遣費是否包括海外津貼,如依勞基法對工資內容規定,應屬工作對價之「經常性給與」,應納入平均工資,再依年資計算資遣費,但法院實務見解不一,判決結果有肯定和否定之例。因此,必須再看勞雇雙方派外合約內容及公司所定規則或辦法來判斷。
二、資遣預告期間視年資而定,勞基法第16條規定繼續工作3年以上為30天,如你年資未滿3年,預告期間最多20天。
三、至於是否適用當地勞動合同法,請洽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四、本國勞工派駐海外工作人數愈來愈多,其權益保障和回任問題愈來愈多,本會除在今年國是會議建議政府應予重視,今後仍將持續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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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當初進公司時,有簽訂一張公司薪資保障14個月的資料(12個月薪資+二個月的獎金),但是最近公司沒有經過與勞工協調就片面決定,要求勞工重新簽訂契約只有12個月的薪資!!想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的情形?
感謝回答!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8-04 15:49:12 【本會答覆】
勞動契約是約定勞動關係的主要依據,其成立和變更必須經勞雇雙方同意,單方改變契約內容將會構成違反勞動契約的賠償問題。
貴公司沒有經過與勞工協調就片面決定,要求勞工重新簽訂契約只有12個月的薪資,除非勞工同意重簽,否則無法免除公司給付14個月薪資的義務。
如公司確有違反勞動契約,員工除可請求賠償外,並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中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6、17、18條要求預告工資和資遣費,和非志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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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 |
會員代表大會 發表時間:2014-07-18 16:3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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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請求公司給予公假的法源是哪一條法令?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7-28 20:43:29 【本會答覆】
依100年5月1日公布施行之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理監事有辦理會務必要者,得與雇主約定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未約定者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同法施行細則32條則對法定辦理會務範圍規定如下:
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綜觀上述規定,可確定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係為會務,故工會理事長、理監事以此為由請公假乃法定事項,並無爭議,惟會員代表部分,現行法令則未規範,應以勞資協商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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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 ] |
下班作業 發表時間:2014-06-25 17: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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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詢問
若部門主管規定
要我們利用下班後
每月或每兩個月要念一本書
並繳交跟工作相關運用的心得報告
若沒繳交會影響考績獎金
這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呢
出差至外地舉辦活動
超過正常八小時工時含車程
比如
1.平日八點忙到晚上八點 不算加班費
2.假日八點加班到晚上八點 可報8小時加班費後面四小不行
這樣是否合法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7-05 12:56:31 【本會答覆】
一、依內政部民國 75 年 11 月 03 日(75)台內勞字第 451501 號函釋:「勞工出差超過正常工時應發給延時工資」略以:「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員工出差時所證明之實際工作時間包含往返之交通時間。
三、綜上,平日與假日出差至外地舉辦活動,超過正常工時均應依其延長時數發給延時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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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 |
勞基法84-1 發表時間:2014-06-24 12:2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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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聽說大廈管委會自聘管理員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保全人員的變形工時,工作工時不受一般只能8小時之規定,是真的嗎?有人去問勞動處得到的說法,說今年6月變更的。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7-05 12:53:03 【本會答覆】
一、勞動部於103年1月13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指定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該法。適用對象之範圍亦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相當之管理組織。屆時,凡管理委員會所僱用之勞工,應依其各該適用時點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二、查「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前於98年6月26日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該等工作者主要工作內容係負責事業單位門禁、人員及車輛之管制與登記。大廈管理委員會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所自行僱用之管理人員從事之工作性質如與前開所核相符,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惟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且勞雇雙方依該條規定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仍應以書面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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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9. ] |
勞工保險問題 發表時間:2014-06-16 22: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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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女友在台灣五分埔打工已經一年多了
公司一直都沒有幫她買勞保 而且經常超時和加班工作
我很擔心她會身體出問題
由於她一早已經跟公司反映過問題
可是得到的都是膚衍的回覆
他們公司老闆跟老闆娘一人一家店
每家員工人數在五人之上 經常互換跟抽調人手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呢?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7-05 12:51:26 【本會答覆】
一、依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僱用員工人數5人以上之公司、行號,雇主應為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勞工保險。
二、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員工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三、不同公司互相抽調人力,涉及勞動契約,應經員工同意。
四、如公司未遵守勞工法令或違反勞動契約,員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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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0. ] |
勞保vs國民年金 發表時間:2014-06-11 10:4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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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無雇主無業中是加入職業工會勞保比較有益?還是不加入繳交國民年金保費比較有利?(即本人日後領得多,繳交保費較少)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7-05 12:48:07 【本會答覆】
未就業者依法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不得以職業工會會員身份參加勞工保險,否則不僅投保資格會被取消,所繳保費亦不退還。所以,這不是選擇性問題,而是資格是否符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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