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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先生所任職的工作有20年了,公司都未給特休與其排休,加上都高新低報,直到近年才慢慢調薪,但離薪資所得尚差一截。已影響勞退利益
想請問了解:
1 多年未給的特休,若要要求全部给付,會成立嗎?
2 高薪低報之事,可要求補足差額及未來申請勞退金額時,有短少之虞嗎?
3 所謂5年時效,何時算起
因有保存歷年來的打卡卡片,薪資袋,還有所得稅單。以備需要時有利之證據。
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6-13 14:47:01 本會回應:
黃小姐妳好,依中央勞工行政機關的函釋和法院判例,特別休假工資債權的時效適用民法126規定為5年,其時效起算為年度結束取得請求權時,換言之,妳先生的特休工資最多只能要求最近的五年。至於高薪低報的部份,因勞工保險的年金給付計算平均投保薪資為投保期間中最高60個月來平均,換言之,如果有5年的投保薪資與薪資相符,對勞保年金之金額即無影響,反之,則可請求公司賠償。此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採勞退新制者,公司應按月提撥薪資6%為退休基金,如妳先生有新制年資,可一併查明有無覈實提撥。以上法令扼要說明,謹請參考,如有疑問,可洽當地勞工行政機關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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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8條: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請問這裏所謂之「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是除了對於[雇主有扺押權擔保的債權人外,有優於其他一切債權人而最優先受償的權利]....還是[對於雇主所有債權人(今有扺押權擔保者)有排除而最優先受償的權利......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6-13 14:46:28 本會回應:
栩豐先生你好,各種常見的債務清償優先順序如下:
順位一: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順位二:擔保物權:抵押權、留置權、質權
順位三: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
順位四:一般債權
光是在「勞工未滿六個月的工資債權」前面,就有「擔保物權」和各項「稅捐」,而所謂的擔保物權,指的是「提出財產保證某項債務一定會被償還」。例如,公司拿出工廠的機器或土地保證某筆銀行貸款,通常擔保物權最常出現在的債務對象便是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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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 ] |
入職手續問題 發表時間:2014-05-09 09:3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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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個公司的HR.請問如果有新員工入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除了簽訂勞動契約,參加勞工保險,還有其他么?比如說健康體檢,還有其他么?
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6-13 14:45:54 本會回應:
Penny小姐妳好,新進員工報到時,每間公司的作業程序並不相同,員工報到當日,HR需要辦理新進員工之手續,包括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幫員工加保勞健保,簽訂勞動契約,說明公司工作規則,分配部門及工作,帶領員工認識工作環境及主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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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 |
派遣轉正問題 發表時間:2014-04-29 00: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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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派遣人員 有一天我跟我女友 有事情 所以前一天向公司主管 請了兩小時不加班 主管准假 後來過了兩天 某主管跟我說 我們為什麼東西沒做就下班了 後來才知道我下班後 工作又來了 只是我已經交接給領班了 為什麼責任推給了我們? 後來 像快馬加鞭一樣 主管過兩天就找我女友談 說要把她調去別單位 我想是因為那兩小時 是導火線嗎? 他說不是 是因為情侶原本本就不能同單位 這我到第一次聽到 說我們面試時候沒有告知 真的是有這種面試要著名是情侶嗎? 我們已經來了將近七個月了 轉正文件也已經送出 說要經過兩個月的時間審核 也許快也許更久 就是沒一定的時間 後來我最主要的原因是 有問過主管一定要調出去嗎? 她們給了肯定 說因為情侶在同單位會讓轉正遲遲不會通過 我第一次聽到 在來她們說我女友的轉正要先攔下來 要到另一個單位訓練良好 才會重新送件 我的問題是 在跑的文件可以拉回 可是問題是我們都沒有犯錯 為什麼要先拉回來? 為什麼不能訓練同時 繼續跑文呢 假如訓練不如預期不就ㄧ延在延 原本在原單位表現就很好 轉正也應該很順利 為什麼當初不調開現在已經準備賺正了才要調呢 可以幫忙解決這個疑問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6-13 14:45:09 本會回應:
先生你好,派遣事業機構為人力供應業,其僱用之遣員工受勞基法之保護。因此,有關請假部份,只要遵照勞工請假規則完成請假規定員工即無提供勞務的義務,你並無責任可言。其次,情侶是否不能在同一單位服務,各公司可依員工管理決定,法令並未設限,但如以調動方式處理,必須不能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至於轉正職問題,因涉及到要派公司的用人權,有些派遣公司會明確的跟你說此職缺經過六個月或一年不等,考核評量如果通過就會轉正職,這也是派遣廠商跟派遣公司的雙方協定。目前尚未完成派遣勞工保護法的立法,派遣勞工的保障不足,你轉為正職的問題,目前只能以工作表現來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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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您好:
我有個問題想請教,我的公司於去年購買的一個大樓的地下二樓至地上三樓當辦公室,由於地點位於巷弄間,公司員工近200人,公司為了解決停車問題,於是在1F設置一個鐵架斜坡通到地下一樓,要求員工機車必須停往地下一樓,但自從搬遷至新辦公室後,屢次下雨鐵製斜坡就會濕滑,已有至少5人在斜坡滑倒,一開始員工反應,主管卻認為斜坡沒有問題而未改善,後來接二連三有員工反應及跌倒,公司高層主管則下令,不敢停在地下室的就停外面,停下去的人如發生問題公司不負責,請問公司以掛告示牌表示已提醒,如果發生意外公司真的沒有責任嗎?如果真的是危險斜坡,公司是否應立即拆除,而不是告訴你,如果會怕的人就不要停,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可透過哪種管道讓高層知道他是違法的呢?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6-13 14:44:37 本會回應:
羅小姐你好,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規定,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等原因導致勞工傷害者,係屬職業災害,因此,員工如因貴公司停車場通道斜坡問題而受傷,雇主應負職災補償責任,不會因掛牌警示即可免除其責。
妳的問題,建議妳可以先向直屬的主管反應,依層級向上建議改善,如公司堅不改善,則可向當地勞動檢查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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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個關於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相關問題想問,
工作面試遇到有老闆說他無法幫忙員工保勞保請我們員工自行繳交國民年金
請問國民年金除了關於退休後能夠領,但是在工作時間或上下班如果我們發生事故國民年金能夠像勞保一樣給與我們員工保障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6-13 14:42:45 本會回應:
Rita小姐妳好,妳的公司如果是僱用5人以上的企業,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係為強制保險之投保單位,不幫員工投保勞保,不僅會因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而受到2倍保費金額的罰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亦負賠償之責(參見勞保條例第72條)。如公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五人,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仍得準用規定投保,否則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必須獨自承擔補償責任。
至於國民年金保險,其投保資格、金額、給付均與勞保不同,不能也不宜以此替代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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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 ] |
回覆時間:2014-06-13 14:42:45 本會回應:
Rita小姐妳好,妳的公司如果是僱用5人以上的企業,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係為強制保險之投保單位,不幫員工投保勞保,不僅會因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而受到2倍保費金額的罰鍰,勞工因此所受的損失,亦負賠償之責(參見勞保條例第72條)。如公司僱用員工人數未滿五人,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仍得準用規定投保,否則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必須獨自承擔補償責任。
至於國民年金保險,其投保資格、金額、給付均與勞保不同,不能也不宜以此替代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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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 ] |
請問請領退休金 發表時間:2014-04-24 09: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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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請領退休金,無論是一次請領或領老年年金,需要仍在職由工作單位申請?或是已退休或離職符合條件後可自行申請?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4-24 09:07:56 本會回應:
關於請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或續提退休金時,應由勞工本人提出;勞工死亡時,應由勞工之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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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 |
育嬰留職停薪特休 發表時間:2014-04-14 11:2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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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請問 我從102年10/31號育嬰留職停薪到103年5/1號為期半年,5/2號回公司復職,請問我103年有特休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4-16 15:29:56 邱小姐 妳好:
勞基法38條對特別休假之規定,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為條件,而規定其休假期間之長短,勞工育嬰留職係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而辦理,雖該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但應只是排除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之累積,如復職年度內尚有時日足以安排特休,仍應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辦理。以上說明,係依法理而推論,因本會非法令主管機關,說明僅供參考,建議再向勞工行政機關查詢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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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在2014年4月開始請育嬰假,為期二年,並在隔年的2015年4月復職。本來已有4年的年資的話,會將這兩年累積上去嗎?
在請假期間,年資還是會繼續計算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3-25 08:54:52 小光 妳好: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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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 如果延长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但是又不符合基准法第32条第3项,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感谢不尽! |
[ A1. ] |
回覆時間:2014-03-19 08:54:28 本會回應 Tammy你好:
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換言之,勞工平日加班之時數,應以4小時為限,超過即屬違法。至於加班費發給標準,勞基法第24條所規定者,亦僅對合法加班時數內所為規定,超過4小時部份則未規定如何加給。此一問題,宜由勞雇雙方議定解決,但公司違反勞基法有關工時規定之行為,仍會受到勞基法79條之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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