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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 |
育嬰假復職後休假 發表時間:2014-12-13 17:2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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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今年五月及六月請育嬰假七月復職,那我明年的休假如何計算?我88年7月2日任職今年休假已有19.5天,而我今年請了二個月的育嬰假,人事確說我明年的休假只剩3.5天,是這樣嗎?我是勞工不是公職人員。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2-15 10:03:58 【本會答覆】
一、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若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天數未休畢,則於復職時之當年度可繼續行使特別休假權益。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北市勞動局)
二、適用勞基法的受僱者,雖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但勞工復職後工作年資必需銜接併計,並無歸零或重新計算的問題。舉例而言,勞工於95年3月1日到職,於101年6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是時工作年資為5年3個月,當年度本有特別休假14日。嗣於101年12月1日起復職工作,原有14日之特別休假未休畢者,仍可請休,再歷9個月後加計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年資即滿6年,爰自102年9月1日起,雇主應給予新一年度特別休假14日。違反此給假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解釋)
三、從以上法令解釋,可知,妳今年19.5天特休如未休畢,復職之年度可補休,而且復職後至明年7月2日即可銜接併計特休年資,雇主應給予新一年度特別休假。建議妳與人事部門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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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我想提前辦勞退可以嗎?我是55年出生的,目前投保年資是28年,請問我可以不要等到滿30年的年資才辦勞退嗎?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2-13 21:38:57 【本會答覆】
一、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25年退職者,可以申請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妳28年的投保年資如果是在「同一投保單位」,就符合要件,如果不是,就必須年滿50歲才能申請。
二、申請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對老年生活保障較為不利,如果沒有特殊的考慮,本會不建議選擇一次請領,請務必慎重,一旦核付就不能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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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 ] |
勞工權益問題 發表時間:2014-12-03 17:5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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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作從大陸調回台灣.原本大陸主管同意資遣,但只是口頭上同意.
而台灣管理部門安排職務給我.職務上有所變動.
本人可以選擇資遣?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2-06 20:13:41 【本會答覆】
兩岸間工作調動,如涉及勞動契約變更,必須經雙方合意,這是基本法律原則。至於所提問題,本會意見如次:
1.大陸主管同意資遣,不論是否書面或口頭,只要是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權之人所為意思表示,而你也同意的話,自有以資遣終止契約的效果。但如只是允諾向公司報告,則屬商議階段,仍應以公司決定為斷。
2. 台灣管理部門所安排職務與職務不同,如係基於業務所需,且在勞動條件上未有不利變更,該項職務也是你能勝任,則應屬合理調動範圍,你應接受公司之指揮與安排。
3.勞工請求資遣必須有歸責雇主的法定事由,可參閱勞基法第11條和14條。你的情況,除非可證明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否則無法主動要求資遣。如你確定要離職,可以協商方式處理,但公司未必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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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上班時間為8:30至17:30,那加班17:30至20:30 也包括用歺半小時 员工自付晚餐錢 那加班時數是2.5hr or 3hr來計算呢?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2-03 12:34:54 【本會答覆】
加班的法令用詞是「延長工作時間」,亦即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工
作時間」,既然是用餐而非工作,自然不能列入加班時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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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員工,在職死亡是否無任何喪葬補助?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1-25 12:41:46 【本會答覆】
國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員工在97年3月17日之後一律參加公保,而之前的則有一次參加勞保的選擇權,其結果會影響在職死亡喪葬補助的領取資格。如係選擇勞保,則有5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喪葬津貼,但如係公保,則應有殮葬補助和喪葬互助。所提問題至為複雜,建議再洽所服務之國營事業單位人事部門為宜。 |
[ Q6. ] |
國外工時計算 發表時間:2014-11-06 22: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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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公司派駐越南,薪水台灣領。現在公司以返台時間超過扣我工資。請問
1. 公司派駐越南,並沒有與勞工簽訂勞動合同,這樣我是適用於台灣勞基法嗎?
2. 越南上班每周44hr,已經超過台灣法定2周84小時,可以跟公司申請加班或補休嗎?
3. 公司在無任何協議條文或通知下,就扣薪水,這樣有無違法?
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1-07 19:11:36 【本會答覆】
1.本國勞工派駐國外,僅係勞務提供與受領地點不在國內,其勞動關係仍受我國勞工法規之規制。除非雙方就勞動條件另有約定,否則仍應依其國內勞動契約誠信履行。
2.越南正常法定工時與台灣不同,超過台灣2週84小時部分應屬加班,自可要求給付加班費。惟應注意的是,很多企業係以返鄉假折抵平日多出之工時。
3.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扣薪應有法定事由,如事假不支薪或病假支半薪,否則即有違法之虞。
4.你返台超過公司規定,應依公司工作規則辦理,除扣薪外,可能會涉及曠工問題,務請留意其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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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 ] |
工讀勞資糾紛 發表時間:2014-11-01 02: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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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小女於102/4月到連鎖飲料打工,於103/10離職,之後我才發現,公司規章有寫(1.遲到一分扣5元,2.曠職一日扣2400元,上班使用手機扣當日薪.)時薪也是90-100元
1.小女有天遲到扣薪超過當日時薪100,合理嗎?
2.跟老闆理念不合,有一天沒去上班(算曠職)也扣2400
3.為了找房子的事在上班時間是有接了幾通電話,但都是聊一下(沒影響工作範圍之下)也扣了當日薪近千元
有去勞保局查了資料,發現居然近一年半來公司沒幫小女投保,同時有去市政府申訴,之間有註明(指派調解人員)但承辦人員卻善自改資料,變成其他調解人員,我發現之後,有跟承辦人員告知,他卻不願意改回,其間也有其他人員打電話來遊說
遊說人員說去電負責人,負責人的說法,小女不是他的員工,是派遣人員,也說我們指派人員,他們也是要指派,所以說時間會拖很久,要我們使用現成的調解人員
請問: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本意嗎:
市政府的做法對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1-03 09:37:44 【本會答覆】
1.工讀生與一般勞工同樣受到勞工法令的保護,並不會因工讀或部分工時(兼職)而不同。
2.對遲到、曠職、使用手機員工採取扣薪方式,必須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合理標準,如扣薪超過當日薪資,則顯屬不當。
3.如公司僱用員工人數五人以上,就必須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工讀人也不例外。
4.貴子弟是否為派遣勞工,應從勞動契約簽約對象來判斷,如果是與連鎖店直接面談而錄用,即是連鎖店的員工,不該是派遣勞工。
5.申請調解,當事人可指定調解員,妳可拒絕市政府改派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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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 |
派遣員工問題 發表時間:2014-10-27 09: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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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是否有規定派遣員工工作多久,就必須轉為正職?還是依公司規定?(同事已當了一年的派遣員工了)
另,想問工作滿一年之派遣員工是否也享有特別休假?還是一定需要該公司之正職員工,才可擁有七天休假?
感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0-29 09:54:38 【本會答覆】
目前派遣公司為人力供應業,適用勞基法,其與派遣勞工應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故派遣勞工工作滿一年,派遣公司(不是要派公司)應給予特別休假,但很多派遣公司經常在派遣勞工未滿一年即變更由另一家派遣公司(可能同一家族經營)簽約,派遣勞工仍留在要派公司工作,勞工的年資因此中斷,影響特別休假權利,請注意你的派遣公司是否同一個。
至於派遣勞工能否轉為要派公司(即實際工作的公司),目前並無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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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為目前從事拍賣工作SOHO族,是否能加入台中市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或台北市百貨行售貨職業工會?因為戶籍地為新北市,另外如何確認此工會是否合乎立案,感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0-25 12:41:41 【本會答覆】
無一定雇主的勞工可以在工作地點或居住地選擇加入與所從事之行業具有技術相關性的職業工會,並不以戶籍地為限。目前工會成立必須經由法定程序完成立案登記,才能依法運作,因此少有未登記即公開運作情況,不必過度憂慮,如不放心,可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查詢。至於已經加入職業工會,即屬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留在區公所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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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目前邊準備公職,邊在家兼職授課(線上英文教學),請問台中有相關的工會可以參加勞健保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4-10-21 07:56:37 【本會答覆】
參加工會的條件必須有受僱從事工作獲取工資的事實,且所加入的工會必須與從事工作的行業相關。你目前從事線上英文教學,目前台中市並無補教工會,建議你另洽台中市才藝教學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看看是否符合其入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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