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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 ] |
打工加班問題 發表時間:2015-06-12 20:3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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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高中畢業17歲 今年暑假才18歲
真的不能加班嗎? |
[ A1. ] |
回覆時間:2015-06-15 11:18:32 【本會答覆】
你的問題不在於年紀,而在於你可能屬於技術生(包括見習生、建教生)依勞基法第69條規定,技術生準用童工工時規定。同法47條規定童工美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美洲不得超過40小時。由此可知,你如果不屬於技術生身分,已超過童工(16歲),自無加班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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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應徵一家派遣公司,公司說所有臨時工均以派遣方式出工,當天下午領取現金,同時結束勞雇關係。這種每天重新簽約方式,是否為勞動法所允許? |
[ A1. ] |
回覆時間:2015-06-11 08:36:04 【本會答覆】
一、派遣公司為人力供應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依勞基法之規定,勞動契約分定期與不定期兩種。繼續性工作應成立不定期勞動契約,非繼續性工作則可簽訂定期契約,至於定期契約則只規定最長期限,而無最低期限之規定,這是現行規定的大致原則。
二、由上述規定來看,法令對非繼續性工作尚無日僱型契約之限制,但如果是繼續性工作(例如派遣公司職員),則應成立不定期勞動契約。總之,依工作性質而定。
三、您應徵的派遣公司把臨時工當日僱型工人,是很惡劣的僱用方式,雖然目前尚無法令可處罰,但我不建議勞工以此方式受其僱用。您的問題正反映派遣勞工保護立法的重要性和急切性,政府應該重視和加速立法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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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但因工作性質不同而國定假日上班,資方該日以上班8小時存記,普通上班日再自行補休,且資方以全年度總休假日計算員工上班,有無違反或規避勞基法部分條文案,請釋疑。 |
[ A1. ] |
回覆時間:2015-06-02 10:33:40 【本會答覆】
一、勞基法第37條規定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同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法律規定甚明,企業對休假日工作者,僅有加倍發給工資之途,並無存記另行補休之作法。
二、至於資方以全年度總休假日計算員工上班,不知其作用為何。如係用於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則應視勞動契約之內容而定。一般企業通常以「月薪資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未若貴公司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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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SOHO族,主要從事網路購物銷售,沒有受聘於任何一家公司,跟擺地攤有點異曲同工,但是我想加勞保,看是不是有相關的工會可以讓我加入?健保還是可以保區公所,或是跟勞保的都可以
請收到諮詢內容,回信給我們,謝謝! |
[ A1. ] |
回覆時間:2015-05-26 08:48:22 【本會答覆】
無一定雇主而有從事工作的事實,可以參加與所從事工作相關的工會,並以會員身份參加勞健保。妳有從事網路購物銷售工作的事實,即可選擇加入相近的職業工會。至於台中地區是否已成立網路購物銷售職業工會,建議妳電詢台中市勞工局。 |
[ Q5. ] |
特休 發表時間:2015-05-11 10:5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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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了很多相關特休問題 也告訴老闆說特休算法 但老闆不是很認同,因若員工103年12月到104年12月滿一年給7天特休,不管員工是否將特休休完,老闆會認為損失很大 第一若沒休完要換成現金給員工,第二若員工在那個月用特休休長假,又會影響公司工作進度,要如何做才可讓雙方滿意呢?PS:我們只是小小公司傳統產業規模 |
[ A1. ] |
回覆時間:2015-05-14 11:55:28 【本會答覆】
一、勞基法38條對特休的規定旨在讓勞工繼續工作一段期間得以獲得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藉以平衡工作與生活,這是維護勞動力所必要的安排,就如同機器需要歲修或大保養一樣,老闆以損失來看待勞工的休假權利,觀念並不正確,也不可取。
二、為了避免沒休完要換成現金給員工或員工密集特休影響公司工作進度,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年度開始就與勞工協調依年度工作計畫排定特休日期,然後照表休假。如果公司因業務而須調整原排定休假日期,則應取得勞工同意,如因此導致勞工應休而未休,依勞基法施行細則24條規定,雇主應發給不休假工資。
三、對小型傳統企業而言,生產活動容易因訂單變動而導致人力調配的困難,經營管理確實不易,但也不能因此而不顧勞工的法定權益。最好的做法還是與勞工多協商,在法規的基礎上做好勞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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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你們提供的雖與汽車車頂棚使用玻璃纖維強化有點關聯但是製造過程與產生廢料都完全不同
車頂棚製造過程
可能要煩請問福特汽車他們說的會比較清楚
以知廢料有粉末狀,針狀,片狀等等
顏色以存放時間長短由白色轉略黃在來好像會轉紅色等等變化 |
[ A1. ] |
回覆時間:2015-05-04 14:38:36 【本會答覆】
你之前所反映問題,本會已函請職安署處理。該署來電表示將函知各職安中心加強檢查。至於你要的參考資料,可否自洽福特汽車,或直接找職安署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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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無故擅自決定變更我目前工作崗位嗎?
比如我目前做的是操作oo 老闆卻無經過我同意叫我去做LL
是否要經過我同意才行?!
及特休假 勞基法規定是 怎麼樣的算法 …
謝謝解答^_^ |
[ A1. ] |
回覆時間:2015-05-04 14:37:50 【本會答覆】
1.工作內容為勞動契約之約定事項,如企業基於業務所需而有調整勞工工作必要,如涉及契約變更,自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如果未涉及契約變更,且有合理性,勞工則應服從。你的狀況是否涉及契約變更,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2. 至於特別休假則規定在勞基法38條,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特別休假日數為
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3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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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問一下…
因為我母親即想要退休,當時她投保職業工會時是以最高額度來投保(好像是四萬三千五百吧~~),而前一陣子告知她所投保的職業工會她要退保,職業工會的人員卻告知,因為作業上的疏忽,導致投保金額並未以最高額度來投保,都已經快要繳了十年才告知此事,而之前所多繳的金額及其他補償方式都只說要問工會才能有答覆…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這樣子的事情呢??? |
[ A1. ] |
回覆時間:2015-05-04 14:36:31 【本會答覆】
1.投保金額影響勞保年金極大,職業工會如未依投保薪資等級投保,以致被保險人權益受損,自應負賠償責任。
2.本案有2個問題須釐清,第一是保費是否有溢收,第二是你母親是否申報最高等級投保。如果你母親確實向工會要求調整投保薪資等級制43900元,也照此等級繳費,則工會應該依此投保。如工會收取較高等級保費卻以較低等級投保,應負賠償責任。建議找工會負責人或勞保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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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所有單位無相關防護器具的標準
遭玻璃纖維危害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沒有相關案例病例可依循 |
[ A1. ] |
回覆時間:2015-04-24 11:23:55 【本會答覆】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於中華民國 103 年出版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FRP)製品製造作業勞工有害物暴露評估研究,其內容可共參考。請以下列網址查詢
http://www.ilosh.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4254321606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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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內並無針對玻璃纖維工業衛生安全傷害
以致相關行業業者為節省成本使用普通活性碳口罩.一般棉質手套.一般像膠手套以致勞工以為這樣就安全無慮
但玻璃纖維粉塵滿天飛稽查人員視而不見
玻璃纖維混合二氯甲烷.二異氰酸甲烷
玻璃纖維足讓勞工皮開肉綻
玻璃纖維輕易刺穿像膠手套
玻璃纖維刺成現透明據醫院診所說現今醫學無法診治
勞動檢查所或處屢次到公司稽察並無提供公司有效針對玻璃纖維有效防護措施以致公司怪異想法要勞工先戴棉質手套再戴像膠手套
勞公告訴公司主管這樣會讓手掌血液循環不良只時間工作手掌可能變黑壞死 |
[ A1. ] |
回覆時間:2015-04-22 11:19:13 【本會答覆】
併前項問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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